二、儿童参与权

二、儿童参与权

虽然儿童由于心智所限,一般不能独立地作出关于受教育内容、学校教师等方面的选择,需要由其父母代为行使儿童受教育的选择权,但是无论是受教育的选择还是儿童在学校的生活都应当充分尊重儿童的参与权。

根据救助儿童会国际联盟的工作定义,“儿童参与”指的是“儿童自由自愿投入到表达观点、进行决策或实施行动以实现自身及(或)其他儿童利益并确保其权利的实现和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赋予了儿童各方面的权利,其中尊重儿童的意见或者叫儿童参与是公约的四项普遍性原则之一。[10]CRC中涉及参与权的条款主要是第12条和第13条。

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第13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各种信息和理想的自由。”

根据CRC第12条、13条的规定,儿童参与权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所有有主见能力的儿童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所有年龄的儿童都应该被假定是有能力的,除非成人能够证明儿童没有能力,而不是要求儿童通过能力测试来证明自己。二是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意见。这里所指的一切事项包括各个层次的决策,比如私人或公共的决策,或者是与儿童个人或者儿童群体有关的决策。这两种决策都非常重要,但是不同决策中儿童参与的机制可能会有所不同。三是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看待。必须保证儿童的意见和参与会真正影响整个活动和决策过程以及其后的实施和评估。当无法采纳儿童的看法时,成人必须对儿童说明理由。四是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11](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儿童参与权虽然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但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目前对儿童权利的关注仍停留在基本的健康、教育和受保护权利方面,对参与权提及很少。2005年3月全国少工委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开展的“当代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显示,中国儿童的自主性、参与意识有所增加,但是仍然存在参与的机会少、参与领域有限、参与程度不够深入的问题。在家庭中,仅有22.9%的儿童经常能够“自己的事情自己拿主意”;有19.8%的儿童在家里的事情上,父母经常愿意听取其意见。这些数据较5年前增加幅度不大。[12]在各参与领域中,儿童参与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家庭、学校和社区;青少年参与家庭重大决策的机会很少。[13]

《促进儿童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培训手册》中提出的“儿童参与权阶梯”,对我们怎样衡量儿童的参与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该手册把儿童参与权分为八个递进阶梯:(1)儿童被操纵。有关儿童的事情,完全由成人来安排,儿童并不理解他们所做的、所说的事情的意义。(2)儿童成为装饰品。儿童可能有机会参与活动,但他们不明白这些事项的意义,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参与,如何参与以及在参与过程中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3)儿童象征性参与。儿童可能会被问到他们有什么想法,但是没有人重视或参考他们的意见。(4)成人决定,但事先通知。成人决定一些有关儿童的事项或计划后,让儿童了解他们为什么要做这些事情,儿童可以决定是否参与。(5)事先征询儿童意见。成人设计了有关儿童的事项,但让儿童明白事项的意义,能征求儿童的意见,并能严肃地对待儿童的意见。(6)儿童参与决定。成人提出有关事项,让儿童在策划和实施中参与,并与儿童一起作出决定。(7)儿童决定。儿童提出有关事项,并由儿童自己作出决定,成人并不参与。(8)儿童策划并邀请成人一起决定。儿童自己提出有关事项,并以主体身份来邀请成人一起讨论和作出决定。

在前三个阶梯,根本没有体现儿童的参与性;从第四个阶梯开始,儿童开始真正参与;阶梯越高,儿童的参与程度也越高。在父母行使儿童的受教育选择权时,应尽量提高儿童在这八个参与阶梯的层次,首先听取儿童的意见,将儿童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或者让儿童参与决定;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实现儿童的意图时,应当向儿童说明理由,作出他们能够理解的合理解释。

在学校教育的过程中,比较典型的情况是,“教师教,学生被教;教师无所不知,学生一无所知;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制定纪律,学生遵守纪律;教师作出选择并将选择强加于学生,学生唯命是从;教师作出行动,学生则幻想通过教师的行动而行动;教师选择学习内容,学生(没有人征求其意见)适应学习内容;教师把自己作为知识权威和专业权威,与学生自由相对立。”[14]许育典先生认为,在我国台湾地区管理主义和升学主义严重妨害了学生的自主决定权,构成了学校法制上的根本问题。[15]其实,内地的教育未必不存在同样的问题,在这种条件下,要实现儿童的精神成长、文化生活,将来成长成为能够过民主生活的共和国公民,不是缘木求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