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的证成
此处依据尊重范式的理路来证成儿童权利。尊重范式证成人权包括四步:值得尊重、需要尊重、获得尊重和一体尊重。
(一)儿童值得尊重
所谓值得尊重就是指儿童本身是有价值的,儿童的价值就蕴含于儿童本身、童年本身。
首先,儿童的价值来源于儿童本身就是一个人的事实,儿童的价值就是人的价值。“从行为人的目的价值到行为人自己的价值和尊严有一条直接的通道。它既是他所想达到的所有特殊目的的总的所在地,也是他认为这些目的价值的来源。”[105]和成人一样,儿童并不因为其理性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其欲求、目的就完全失去价值。众所周知,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归属要听取该子女的意见;即使是出生不久的婴儿,也能判断哪个人是能悉心照顾他的。
其次,儿童世界不同于成年人的世界,童年本身并不仅仅是成人的准备,而是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的。只要我们承认,人生是一个过程,最好的光阴、最值得认真对待的时刻即是当下;人生并没有一个所谓必须达到的目的,只是要过好自己现时的生活。那么,我们无须去引用卢梭、周作人、丰子恺,也应当承认作为人生历程的一部分——童年——的幸福、快乐是幸福人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童年的不幸常常是成年后走向犯罪的诱因。
再次,按照“复演论”的观点,个体发展的动力来自种族祖先的遗传,其发展过程基本上重演种系发生与发展的过程。个体在其成长过程中依次表现出从最古老的祖先到人的转变特征。儿童期(出生~6、7岁)重演类人猿时期的生活特征。少年期(8~13岁)复演人类史前时期的生活特征。到青春期,由于社会影响增强,人才真正开始克服原始的动物特征,进入思维与情感迅速发展的质变时期。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的发展绝不是单线的过程,而是正—反—合的螺旋式上升;即使不像卢梭所说的文明就是堕落,在发展历程中所不得不损失掉的此前历史阶段的文明因素也是足以令人扼腕叹息的。如果说,儿童的发育、成长正好对应了人类不同历史时期的进展的话,那么从儿童出发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其他文明关照当前文明的独特视角。[106]所以有人说,“天才恰恰是任意回归的幼年——一种现在准备用成人的智能自我表现的幼年,是一种分析的力量,它使之能够安排大量生疏的材料,而这材料是它不自觉的聚集起来的。”[107]
最后,如前所述,人类个体基于千百万年来的进化,人脑所蕴藏的潜能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即使是最著名的科学家,如爱因斯坦,对其大脑的开发和运用也不超过大脑潜在能力的1/10。这从一方面证明了人的无限价值,更重要的是,现代心理学家发现,4~20岁这一期间,人脑发展有两个“飞跃”时期:一个在5~6岁之间,脑的结构已经相当成熟,但还未达到成人水平。一个在13~14岁之间,脑的结构才基本成熟。[108]显然,作为人类思维的物质器官的人脑其成熟期全部在儿童期。不仅如此,蒙台梭利发现儿童发展具有敏感期:从出生到5岁是感觉的敏感期,1岁到4岁左右是秩序的敏感期,出生后2个月到8岁是语言的敏感期,出生到6岁是动作的敏感期。[109]敏感期只是成长过程中的一段短暂时期,它一旦消失就永远不可能再度发生。儿童在具有敏感力的时期可以持续而毫不费力地发展,当敏感期一旦消失,则无论如何坚定毅力、倍加努力,也不容易再得到满意的效果。虽然前已述及,成人的潜能几乎是无限的,但是和儿童相比,由于年纪老大、敏感期已逝,二者在潜能发挥的难度和可能性上的差距仍然不可以道里计。
(二)儿童需要尊重
所谓需要尊重,是指与成人相比,虽然成人若无相应的经济社会条件,其成长会遭遇到很大的制约,会为不合理的制度付出极巨的“成本”;但是,儿童若不能获得尊重,连存活下来都不可能。人类的一个独特现象就是新生儿几乎整体性的不成熟,这包括从身体和生理特别是神经系统发展的不成熟,行为、认知乃至情感和社会性发展的不成熟。人类的这种不成熟在所有动物中是绝无仅有的。这种事实造成人类的新生儿几乎完全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在出生后“漫长”的一段时期内,都需要由以双亲为主的其他个体给予保护和教育,才能够成为社会的一个成员。这样的一段时期,就是“童年”。
与其他动物相比,人类的童年是极其漫长的,人类的童年占整个生命周期的比例较其他动物都长。人类学、进化生物学的有关研究证实,灵长类动物的进化是以不成熟时间的增加为标志的。对生物进化所做的研究还证实,一般而言,生物种系发生等级越高,神经系统就越复杂,达到成熟所需时间也就越长,但是最后的发展成就则越高,这是其他动物所不可比拟的。
根据与其他灵长类的比较所进行的一项简单的计算显示,平均脑量为1350毫升的智人的妊娠期应该是21个月,而不是实际经历的9个月。为什么大自然过早地把人类的新生儿暴露于进入人世的危险中?利基认为主要还是与人类的较大的头脑有关。猿的新生儿的脑量平均大约200毫升,大约为成年时脑量的一半。需要增加一倍的脑量在猿的生命的早期就很迅速地达到了。相反地,人类新生儿的脑量只为成年人的1/3,在早期迅速的生长中,脑体积增加3倍。如果人像猿一样必须把脑量加倍,则人类新生儿的脑量必须有675毫升。这样一来,母亲分娩脑子体积正常的婴儿确实是困难的,有时还会威胁生命。正是由于人类胎儿的大头脑,才产生了人类那种“过早地”进入人世的婴儿的无力自助的形式。利基指出,在婴儿无自助能力的一段较长的时期中,需要父母亲的悉心照料,这被确认为早期人属已有的现象;而现代人童年的延长(儿童期延长到足够长的时期以便能吸取实践和文化的技能,并随后出现青年生长的突增期)是通过比猿类缓慢的体质生长达到的。[110]儿童时期的无能力或相对无能力状态需要成人、社会、政府从各个方面加以满足。
(三)儿童获得尊重
所谓获得尊重是指儿童的被抚育、照顾的需要获得满足,这种满足首先来自于父母。人权是人们相互赋予的,儿童之所以获得道德保护,源自契约签订者对自己切身利益的坚守。而且,儿童要获得一种与成人一样的绝对的道德保护,就不能仅仅是签约者的一般利益,而是其特殊利益,这种利益在某种意义上于他自己维护自身生命的基本利益处于同等水平。[111]保护后代是人的本能和天性,在面对危险的情况下,愿意用自己的生命去维护子女的权益的父母在人类父母中的比例相当高。因此,一般而言,儿童的权利首先在父母这里就获得了尊重,并由父母代其主张、维护。
当然,由于各种原因,父母虐待自己的子女的情况在全世界都屡见不鲜。据调查,儿童虐待发生在0岁到17岁,平均5.6岁,小于1岁的占3.5%、心理虐待的发生与儿童年龄无关,并且对受虐儿童而言,受虐方式往往是两种以上。国内对1139名儿童所作调查,表明一个月内儿童受父母责打的发生率为43.11%,人均被打次数为3.43,低年龄组被打次数高于高年龄组。[112]严重的虐待包括残酷殴打、砍断手指、用大头针戳遍全身、施以炮烙之刑、铁钉钉手掌、用石头砸、性侵犯、把子女从楼上扔下等种种令人发指的罪行。[113]受虐儿童往往出现多部位的皮肤青肿、紫块和伤痕,皮肤烧灼伤,头皮下血肿,骨折,内脏损伤,有的儿童在暴力虐待后死亡。
正因为完全依赖父母保护儿童是不完全的,所以美国早在1825年就成立了收留无家可归极少数被虐待的孩子的避难所。1874年,美国动物福利保护先驱亨利·伯格接到请求,去照顾遭到残酷殴打的一个小动物。可是,这个小动物竟是一名儿童,伯格利用保护动物的法规,对这个儿童的监护人以虐待动物罪起诉成功。随后,美国各地在纽约之后都成立了保护儿童协会。1883年,英国也成立了防止儿童虐待协会。美国于1912年建立了一个通过国会报告儿童福利问题的儿童局,1963年通过了第一部儿童受虐举报法规。[114]当然,时至今日,仍有许多国家的儿童没有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就我国而言,一般来说,城镇居民的生活大多是以孩子为中心的,尽管其中可能充斥着功利主义的目的;在乡村,由于生活所迫,儿童权利与父母利益之间的博弈常常以儿童权利被侵害告终。[115]到如今,在法理上成人享有的人权和权利范畴对儿童来说几乎已经了无限制,[116]需要的是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细化立法、严格执法的问题。
(四)一体尊重儿童
所谓一体尊重是指对所有的儿童,不论其可能处于何种弱势状况,均予以同样的尊重,反对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意大利历史上第一位女医学博士,蒙台梭利在其诊治低能儿童的医疗生涯中,她发现这些儿童的疾苦是属于心理学性质的而不是医学性质的;[117]儿童智力缺陷主要是教育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118]这说明,没有天生弱智的儿童,只有教育不当的儿童。因此,即使是那些智障或者是有其他障碍的儿童也值得一体尊重。更何况,即使是有障碍的儿童,也是同样存在敏感期的;对他们自身而言,儿童期获得尊重对他们自己从障碍中得到解放意义重大。他们从障碍中获得解放的可能与限度也取决于所受到尊重的程度。弱势儿童的潜能得到激发,既是他们自己的福音,也增加了社会的福利。
【注释】
[1]此处“批判”一词,借用于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江国华:《宪法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6页。本节内容的写作是在阅读严海良著的《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后获得灵感的,本节从该书受益颇多。当然,本节的观点与严氏并不相同。
[2]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是两者的融合。人权具备权利概念的一般特征,所不同的只是加入了关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等特定意蕴。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8页。
[3]因为人权属于应有权利,所以提出人权主张是需要论证的,即需要提出理由加以证成的。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9页。
[4]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Kunn)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1962)中系统阐述的,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5]严海良:《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6]Ernest Fortin,Human Rights and the Common Good,Ernest Fortin,Collected Essays,Volume 3:Human Rights,Virtue,and the Common Good,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96,p.20.
[7]“命运”一词,在古希腊哲学家那里,是自然宇宙的内在秩序。赫拉克利特把它称为逻各斯(logos)。他认为,一切都遵从命运而来,命运就是必然性……命运的本质就是那贯穿宇宙实体的逻各斯。吕祥:《希腊哲学中的知识问题及其困境》,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1页。
[8]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2~103页。
[10]在古希腊哲学中,理性既作为客观存在,又作为主观存在。作为客观即逻各斯:宇宙的法则;作为主观即奴斯(nous,也译作“心”):一种高级认识能力,也是一种客观的宇宙法则。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9页。关于理性思维可参见:陈晓枫、易顶强:“略论传统直观思维范式下的近代中国立宪”,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11]Lactantius,Div.Inst.(Robert and Donaldson tr.1871)Ⅵ,8,370.转引自[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页。
[12]严海良:《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13]人作为一个政治动物,一个自治城邦的组成部分——这种观念结束于亚里士多德时代;作为一个个体的人的观念是从亚历山大开始的。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至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14]王启富、刘金国主编:《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15][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1页。
[16]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17][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7页。
[18]严海良:《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116页。
[19]王启富、刘金国主编:《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20][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21]霍布斯将自然权利定义为:“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促使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英]霍布斯:《利维坦》,黎廷弼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7页。
[22][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0页。
[2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页。
[24]天赋人权理论已经在18世纪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使命,欧洲人权公约都不以此为据,可见其地位已名实皆无。韩德培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
[25]此处论及的自然法范式主要指的是古典自然法范式,对于其在现代的复兴,暂不涉及。
[26][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27][美]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赵国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61、86页。
[28][美]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赵国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143页。
[29]严海良:《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86页。
[30][美]A.罗森鲍姆:“人权的哲学导言”,沈宗灵译,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31][美]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赵国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
[32][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7页。
[33]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34]洛克认为:“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人类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英]洛克:《政府论》(上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6页。
[35]严海良:《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页。
[36][日]宫泽俊义:《宪法》Ⅱ新版(1974年),第78~79页。转引自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也可参见[日]芦部信喜、高桥和之:《宪法》(第3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37][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71页。
[38][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1页。
[39]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40][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页。
[41]密尔强调理性的、道德情操的快乐比仅仅出于感官的快乐有更高的价值。“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英]约翰·穆勒:《功用主义》,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0页。
[4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页。
[4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0页。
[44][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4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9页。
[4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3页。
[4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3页。
[48][美]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李丰斌译,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49]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提到一个希望,他认为人的理性已渐渐察觉到共同行动的必要,有一天,它一定会创造出够强、够广的公意,将所有民族纳入联邦式世界国的架构中。这一希望虽然还有待实现,但是却表现了自由主义政治观的终极抱负及其终极力量的形式。[美]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李丰斌译,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50]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https://www.daowen.com)
[51]严海良:《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54~259页。
[52]Jurgen Habermas,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The MIT Press,1993,p.66.
[5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8页。
[54]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55]赵汀阳:“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56]Tu Weiming,Epilogue,Human Rights as a Confucian Moral Discourse,Wm.Theodore de Bary and Tu Weiming(eds.),Confucianism and Human Rights,Columbia Press,1998,p.302.
[57]这实际上涉及人的本质的问题,从哲学史的眼光看,关于人的本质众说纷纭。归结起来无非是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的本质是理性的存在;另一种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的本质是社会的存在。马克思并没有直接回答人的本质是什么,他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有这样一段论述:“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8页。)一般论者由此将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归结为“总和论”,不过从语义学角度,这句话只是讲了人的本质是由什么决定的,而不是回答人的本质是什么。(程家明:“近十年人的本质问题研究述介”,载《哲学动态》1994年第12期。)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0页。)这又强调了人的自由的自觉的意识。由于人是目前为止生物存在中最复杂、最难把握的种群,并且人的本质是不断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下定义的个体也永远无法摆脱自己的主观性,所以关于人的本质必然将继续探讨下去。(王平文:“一道难以穷究的命题——定义人的本质的困难努力与意义”,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2期。)不过,无论如何我们都得承认人具有精神属性,人的意识性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和人之为人的重要特征之一。人的本质不只有社会性的方面,还有其自然的和精神的方面。人的自然的、社会的和精神的三个方面的本质,共同结合为人的本质的全面而完整的整体。(汤建龙:“人的本质不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兼论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整体性理解”,载《唯实》2004年第6期。)而在精神方面,理性(人的认知、实践能力)无疑是人最为珍贵的秉赋之一。
[58][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0~181页。
[59]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9~220页。
[60]当然,其中的大奸大恶之徒也反复给全人类带来灾难。不过,我们不必坚持近代以来所谓“进步”的理念,也可以大大方方地承认,人类在改造物质世界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就。正是基于人类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功,我们可以合理地期待人类在改造物质世界方面将继续取得进展。
[61][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62]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意志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姑且假定有所谓这种权利。我认为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是强力……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代替了它的权利……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权利呢?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3页。
[63]《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8页。
[64]1642年1月4日,查理一世不顾惯例带兵闯入下院,要以叛国罪逮捕反对他的议员,被议院拒绝。伦敦市民闻听此一消息,怒不可遏,自发的聚集在王宫周围示威,查理一世仓皇出逃,去外省召集军队与议会作战。从此拉开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参见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157页。
[65]周叶中、江国华:“人权与人文——珠泉商贸城故事与波茨坦磨坊故事比较”,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6期。
[66]关于底线伦理,可参见强昌文:《契约伦理与权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以下。
[67]“最初他们扑向犹太人和吉普赛人,我没有说话;后来他们扑向共产党人和社会民主党人,我没有说话;再后来他们扑向天主教徒,我还是没有说话;最后他们扑向了我,没有人能为我说话。”这是在美国波士顿的查尔斯河边一块石碑上一个名叫马丁的德国新教神父回忆自己在纳粹年代的遭遇留下的忏悔之语。
[68][瑞士]胜雅律:“从有限的人权概念到普遍的人权概念:人权的两个阶段”,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69]当然,从后现代的角度出发,儿童观不再是等着科学研究去证实儿童是什么,而是主动选择自己的立场去解释儿童的意义。[智利]塞尔玛·西蒙斯坦:“儿童观的后现代视角”,常宏译,载《幼儿教育》2007年第2期。
[70]刘晓东:《儿童教育新论》,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71]王蕾:“从‘小’成人到‘大’儿童”,载《济宁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72]施义慧:“近代西方童观的历史变迁”,载《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11期。
[73]王保星:《西方教育十二讲》,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74][美]尼尔·波兹曼:《童年的消逝》,吴燕莛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7页。
[75]侯健、林燕梅:《人文主义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4页。
[76]张焕庭主编:《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版,第56页。
[77][英]约翰·洛克:《教育漫话》,傅任敢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第4页。
[78]仲建维:《学生权利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79][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上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页。
[80][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上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1页。
[81][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上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2页。
[82][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上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09页。
[83]单中惠:《现代教育的探索:杜威与实用主义教育思想》,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页。
[84]郭法奇:“儿童观转变与教师教育——杜威的思考及给我们的启示”,载《教师教育研究》2005年第1期。
[85][美]杜威:《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赵祥麟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4页。
[86]杜威认为,人的本能冲动是潜藏在儿童身体内部的一种生来就有的能力,是儿童发展和教育的最根本的基础。儿童身上潜藏着四种本能:一是语言和社交的本能,这是一种社交的冲动;二是制作的本能,这是一种建造性的冲动;三是研究和探索的本能,这是一种探究性的冲动;四是艺术的本能,这是一种表现性的冲动。
[87][美]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王承绪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88][美]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王承绪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89][美]杜威:《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赵祥麟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页。
[90]华兹华斯在《我心欢跳》一诗中写道:我一见彩虹高悬天上,/心儿便欢跳不止;/从前小时候就是这样,/如今长大了还是这样,/以后我老了也要这样。/否则,不如死!/儿童乃是成人的父亲,我可以指望:我一世光阴,/自始至终贯穿着天然的孝敬。[英]华兹华斯:《华兹华斯诗歌精选》,杨德豫译,北岳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91]刘晓东:《儿童教育新论》,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92]刘晓东:“蒙台梭利崇拜和蒙台梭利的儿童崇拜”,载《早期教育》2003年第11期。
[93]王海英:“20世纪中国儿童观研究的反思”,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2期。
[94]周作人:《儿童文学小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95]刘珍珍:“中国近代儿童观的嬗变——以1870年至1930年间的文献资料为例”,载《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3期。
[96]王黎君:“从晚清到‘五四’——近现代报刊在中国现代儿童观生成中的作用”,载《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97]周作人:《周作人自编文集·儿童的文学》,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8~39页。
[98]鲁迅:《鲁迅散文(第一集)·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403页。
[99]当然,古代推崇儿童崇拜最著名的当属老子,“专气致柔,能婴儿乎?”(老子·第十章),“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我独泊兮其未兆,沌沌兮如婴儿之未孩。”(老子·第二十章)。
[100]陈艳玲:“论丰子恺的儿童观与儿童教育观”,载《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01]朱良:“儿童崇拜与丰子恺的儿童教育观”,载《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年第4期。
[102]唐淑、钟昭华主编:《中国学前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
[103]王俊生:“新中国永远的痛楚——追忆文革中儿童所承载的历史细节”,载《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6年7月号。
[104]当然,儿童观大致可归结为三种类型:(1)社会现实中的儿童观,如当前中国社会中人们看待儿童的主要观念。(2)学术理论中的儿童观,如卢梭的儿童观、杜威的儿童观、蒙台梭利的儿童观等。(3)政治、意识形态中的儿童观。我们说的与国际接轨主要是在学术上与国际接轨。在现实中,功利主义儿童观或者把儿童看作花朵、太阳、天使、猫狗等的儿童观也颇为流行。参见何媛:“儿童是什么——关于儿童观的隐喻分析”,载《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06年第9期。张兴峰:“功利取向儿童观及其批判”,载《教育导刊》2008年4月号下半月。
[105]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页。
[106]著名的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我们可以从孩子提出的各类问题中意外地发现人类在哲学方面所具有的内在禀赋。我们常常能从孩子的言谈中,听到触及哲学奥秘的话来,如:人死后都到哪里去了;生活在地球南极的人会不会头朝下;水为什么从高地方向低地方流,而不是从低地方向高地方流?在孩子成长的岁月中,我们不知要多少次地遇到这类看似简单而又充满哲学意味、值得深思却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李素梅、格日乐:“儿童观的哲学意蕴及对幼儿教育的反思”,载《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年第10期。
[107][美]罗伯特·戈德沃特:“现代艺术中的原始主义”,殷泓译,江苏美术出版社1993年版,第186页。
[108]朱智贤:《儿童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153页。
[109]王保星:《西方教育十二讲》,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也可参见朱智贤:《儿童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93~94页。
[110]王喜海:“论回归童年的儿童教育”,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13~15页。
[111]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
[112]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2/5974976.html,2010-1-8访问。
[113]相关新闻实在太多了,只要输入“儿童虐待”,百度搜索会出现无数令人心酸的报道。如http://news.sina.com.cn/s/2008-11-03/031414668799s.shtml,2010-1-8访问。http://www.xiancn.com/gb/wbpaper/2003-11/14/content_54624.htm,2010-1-8访问。
[114]王雪梅:《儿童权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8页。
[115]许晓玲:“中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儿童权利的实现与父母利益的选择之博弈”,载《宜宾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16]仲建维:《学生权利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117][瑞士]让·皮亚杰:《教育科学与儿童心理学》,傅统先译,文化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149页。
[118]王保星:《西方教育十二讲》,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