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结构的“家庭化”趋势的出现,流动儿童问题在全国开始突显。[78]何为流动儿童?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公安部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4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虽然在总体上,无论是“留守儿童”还是“流动儿童”,由于同属外出打工者的子女,其权利与城市儿童相比,几乎在各个方面都有较大差距。只不过,留守儿童虽然面临着“隔代监护”所带来的各种问题,[79]但是毕竟有学可上,一般具备完成义务教育的外部条件;而流动儿童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往往很难实现。[80]
(一)流动儿童的教育困境
首先,流动儿童一般都面临着过高的借读费。从1992年到2009年,我国义务教育的“借读费”在法律上有一个从确立到逐步取消的过程,国家先后发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1996)、《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08)等一系列文件,从1996年允许收取借读费到2009年明确取消借读费,借读费作为合法的收费已经存在了十余年。[81]在借读费存续的时期,各地借读费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对于大多数流动儿童的家长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82]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虽然现在还没有看到有关的调查报告,但是这一政策实施的效果却并不乐观,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借读费,又出现了“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比如武汉、重庆。[83]虽然新闻报道尚不普遍,但几乎可以肯定,在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没有加大的条件下,在相当数量的城市中,借读费仍然会以各种形式存在着。二是借读费取消后,由于公立学校没有足够的财政经费,流动儿童将从交借读费可以入学的状况陷入既交不出借读费,也无处可入学的困境。[84]原因是公办学校的招生名额在没有经费支持的条件下大大缩水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将从受到限制转变成基本无法实现。
其次,城市公立学校根本无法容纳这么多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如前所述,借读费取消后,一些公立学校选择减少招生名额的办法来应对;其实,即使是城市公立学校千方百计增加学位,也远远不能满足流动儿童受教育的需要。城市公立中小学是根据具有城市户籍的人口中适龄儿童的数量来规划设计的,流动儿童本就不在城市公立学校计划容纳的范围之内,只是因为近年来城市人口出生率降低,公立中小学才出现一些剩余学位。更何况,据估计,未来城市流动儿童数量将高达2000万之巨,仅仅依靠现有公立教育资源无疑是杯水车薪。在北京,2004年乡、镇、村中小学取消借读费时,1年之间,流动儿童从28万猛增至38万,是2001年公立学校接收人数的3倍多。仅2002~2003年1年,北京市教委就要补贴两千多万元,还远远不够。在杭州,从2002~2006年,每年平均增加流动儿童15,600人,即平均每年必须办一千多人的学校15所,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在宁波,2000~2005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平均每年增加2.7万人,这需要每年新办一千多人的学校27所,各级财政支出超过2.49亿元。在广东,截至2004年,共接收152万流动儿童入学,按2000人一所学校计算,需要新建或扩建760所学校,在“珠三角”、“寸土寸金”之地,这简直是天方夜谭。[85]当然,一般而言,城市公立中小学只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免费入学,而这些条件也往往是大多数流动儿童家长无法达到的。比如:南京市政府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工作意见》中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下列条件,提供相应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1)监护人具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2)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3)就学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流入地暂住证并居住3年以上。[86]
最后,农民工子弟学校就学条件不达标。除了极少数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质量与城市普通公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相当外,极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一般属于私人办学,没有合法的手续,几乎没有什么教育设施。从校舍上看,租几间最便宜的民房或者在菜地里搭几件窝棚,有的就开设在猪圈里;从教学器材上看,往往缺乏基本的教学器材,诸如三角板、圆规等;从师资上看,什么人都可以当老师,既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学历,而且往往是半路出家持起教鞭,也没有教学经验。也正是由于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极差,所以一般来说,肯定达不到当地要求的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经常会遭到被取缔的命运。不过,农民工子弟学校显得如此糟糕,也是因为它把我国基础教育的城乡差距以一种直观的方式在城市表现出来了,与城市中小学相比的巨大差距,也是它们经常被城市居民所鄙夷、为舆论所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事实上,据刘成斌、吴新慧在江苏义务的调查,在农民工眼里,与城镇普通公办学校存在相当差距、被社会媒介评价为困难学校的民工子弟学校仍然比他们家乡的学校要好的超过有效样本的1/3;“差不多一样”的占29%,两项合计占有效样本的2/3。[87]
除上述三方面之外,还有两个单靠农民工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一是不管在哪个城市接受何种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最后,必须回原籍参加高考。这是现行高考制度的规定,是农民工个人无法选择的。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子弟生在城市、长在城市,[88]最后却要去陌生的所谓“原籍”参加高考,接受城乡巨大的录取分数线差异,其艰苦可知。二是据调查,农民工虽然流动性很强,但是定居在某一城市的也越来越多。[89]不过由于城市房价高趋,除了极少数农民打工打成了老板之外(也不再是农民工了),以其微薄的收入,[90]永远不可能在城市买房定居、安家落户。这也决定了即使在同一城市,农民工及其子女也常常是居无定所,流动儿童不得不在城市的不同学区之间迁徙,频繁转学。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200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共同立项、财政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的流动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占1982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有9.3%处于失学辍学状态,近半数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6周岁儿童中有46.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超龄现象比较严重,有近20%的9周岁的孩子还只上小学一二年级,13周岁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占相应年龄流动儿童的31%和10%。未能入学的儿童,“童工”问题突出,在失学的12~14周岁的流动儿童中,有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91]
(二)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三大误区
正是由于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状况堪忧,学者们才提出了诸多解决办法。在这些观点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也存在以下三大误区:
1.流动儿童享有与城市儿童同等的受教育权。显而易见,这里的受教育权指的是享有与城市儿童同等的必要的教育设施请求权。必须指出的是必要教育设施请求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需要以政府的行政给付为实现条件。在我国义务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下,城市政府并无负责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给付的义务,在制度上农民子女的必要的教育设施应由农民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提供。我们所说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只能是符合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平等,而不是符合发达省份、城市义务教育的最低标准的必要的教育设施。事实上,即使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解决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由于不存在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国家标准,究竟流入地政府的责任的限度何在,并不明确,虽然该文件同样规定了“以公立学校为主”。
一方面,流动儿童涌入公立中小学挤占了本地居民的教育资源,必然导致教育设施等条件下降,甚至不能达到本地义务教育设施的最低标准,这是对本地儿童受教育权的侵犯。另一方面,农民工之所以选择将子女从留守儿童变成流动儿童,首要的原因就在于便于照顾和选择城市更优质的义务教育。前文已经述及,由于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极不平衡,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实现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选择只能是分择校或交适当数量的“择校费”,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平等是没有止境的,在我国地域差距、城乡差距如此巨大的条件下,只要加入流动就能平等享受一线城市的基础教育设施,这是不切实际的想法。事实上,北京市取消借读费后,就出现了通过专门为农民工办理子女入学的各种证明以牟取暴利的非法中介;在浙江瑞安市,流动儿童与城市儿童实行“同城待遇”之后,一些农民工不但带来了自家儿女,还带来了侄子、外孙。[92]
总之,流动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指的是符合国家最低标准的必要的义务教育设施,而不是优质的城市公共义务教育资源,也不是符合当地最低标准的必要的义务教育设施。
2.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没有人会否认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同一城市长期打工的农民工只占农民工总数的一半左右,能够居住5年以上的在20%左右。只有这一部分农民工对城市长期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应当优先对他们的子女赋予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事实上,大部分城市在流动儿童入学条件上都规定了居住年限,这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对于剩余的农民工子女一则对当地贡献较少,二则居无定所,当地政府也难以保障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对于这部分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的给付责任本来应当主要由中央政府和流出地政府一起承担,考虑到流出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可以由中央政府和流入地政府一起承担主要责任,流出地政府也承担部分责任。毕竟,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是基于户籍人口分配的。[93]
在保证学生经费这个问题上,学者们纷纷提出类似“教育券”的计划,笔者也比较认同这种思路。将过去按户籍划拨的生均经费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发给流动儿童本人,流动儿童将等于流出地教育生均经费标准的证券交给在流入地入学的学校,该学校凭此券得到国家补贴。至于由于地区差异流出地的教育券面值不足以达到流入地生均经费标准的,可以由流入地政府补足或者由流动儿童家长承担。这部分实际上是流动儿童离开户籍所在地、分享城市优质教育资源所付出的“择校费”。现在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取消“借读费”,中央政府在财政上又没有给予流入地政府以补贴,只能造成将“借读费”从公开的收、规范的收变成隐蔽的收、无序的收或者干脆就减少招生规模,置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于更险恶的境地。城市优质教育资源是稀缺的,必须以市场的方式进行分配。如果仅仅按照中央文件“两个为主”和“一视同仁”的要求,城市政府不加以限制的话,所有的留守儿童都会流动出来,要求城市提供同等的教育资源,那么不仅是流入地政府,即使是中央政府把全部财政收入拿出来也无法承担全部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都达到北京、上海名牌中小学的办学条件要求。
流动儿童所持的教育券在面值上只能获得达到国家最低标准或流出地最低标准的教育设施,一般来说,在流入地这样的学校是农民工子弟学校或城市中的薄弱学校。其实,城市中小学也存在一批薄弱学校,由于生源无法保证,政府也不可能加大投入,正面临衰败。只要接受流动儿童入学,流动儿童本人又带来了“人头费”,这些城市薄弱学校也会繁荣起来。现在的问题是,中央政府只给政策,要求流入地政府承担流动儿童几乎全部的教育财政投入责任,流入地政府又怎么承担得起来呢?其结果是“一视同仁”的高调变成了“一地鸡毛”的纷争。
因此,在流入地政府千方百计增加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投入的同时,中央政府也应承担起主要责任,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信息网;根据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国家标准,和流出地政府一起,分别确定各自承担的流动儿童生均经费的比例,明确各自的财政投入责任;将现行按户籍划拨生均经费的办法改成按照适龄儿童“人头”发放的方式,将确定后的金额制作成教育券,与流动儿童一起流动,最后流入流入地政府的教育财政经费中,以补充流入地教育经费之不足。
由于流动儿童所持教育券的金额只是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不排除流出地政府在达到国家标准基础上,加大投入,提高保障金额),即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西部省区来说,这本来就是中央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中央政府来说,由于采取了“低标准、广覆盖”的策略,也不会有财力不足之虞。
3.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以公立学校为主”。应该说,在流动儿童数量不多的条件下,这是可以实现的;但是,在流动儿童越来越多,城市儿童只是略有减少的情况下,这是不现实的,也侵犯了本来属于城市儿童的受教育权,即城市儿童就读的学校因为流动儿童的涌入造成不能达到该地所规定的最低的教育设施标准。事实上,城市公立学校目前据各种调查容纳了流动儿童70%左右,这是以降低教育质量为代价的。最通常的表现是班额过大,一个班超过国家的标准多容纳学生,这不是侵犯城市儿童的受教育权是什么呢?更不用说,有些学校由于场地不足,将礼堂、图书室都改成了教室,城市儿童的必要的教育设施的请求权又如何保障呢?加上不允许收“借读费”的政策出台,使本来就是招收流动儿童“越多越吃亏”的状况更加恶化,连代课教师的工资都无法保证。公立中小学就只能缩小容量,减少招生了。
即使是城市居民,不同的学区之间上学,也是要交借读费的,主要体现为择校费。即便在发放教育券的条件下,流动儿童所持有的教育券也只能选择符合国家最低标准的教育设施,尚不足以选择符合城市最低标准的教育设施的公立中小学。在流动儿童数量不大,流入地政府能够支撑的条件下,可以由流入地政府补贴,实现免费入学;但现在的趋势是流动儿童数目趋于巨量,由流动儿童家长支付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教育设施标准的差额也是有理由的。
即便如此,已有的城市公立中小学也无法全部容纳流动儿童入学。如前所述,城市中小学应保证在城市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子女的就学;对于流动过于频繁的农民工子女就学所需要的学校,只能是由中央财政支持建立起来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这些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设施只需要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最低标准即可。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城市公立中小学无法全部容纳;另一方面,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较差,在缺乏相应义务教育设施的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既无法将其简单关闭,也少有政府对其提供资助。如果农民工子女持教育券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就学,则农民工子弟学校也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国家也能依照义务教育设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其进行管理、检测以至于资助。建设农民工子弟小学的土地和资金可以由中央负责,由地方实施。
总之,流动儿童受教育问题应该纳入整个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框架中解决,在中央政府承担保证基础义务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和建立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两个前提下,保证流动儿童对符合国家最低标准的教育设施的创设请求权,而不是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设施达到流入地城市同样的教育设施的创设请求权。
【注释】
[1]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113页。
[2]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3]关于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所对应的国家给付义务,可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83~93页。
[4]比如北欧国家芬兰,其15岁中学生的教育水准这几年一直被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评鉴为整体表现首屈一指,无论是在芬兰的中部湖区、是在与俄国边界上的卡列里亚省、是在西部与西南部瑞典语区,还是在冬天长达半年的北极圈内,学生都一样有着热腾腾的营养午餐可吃、有一样高水平的教科书可读、有一样基本素质优良的教师、有相同的教学理念被完整地执行出来以及充足的课外读物鼓舞着学生的心灵。陈之华:《芬兰教育全球第一的秘密》,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36页。
[5]杨成铭:“论受教育权的性质”,载周伟主编:《人权法评论》(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6]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4页。
[7]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8]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9][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184页。另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第3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10]《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7条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11]费菊瑛:《改善义务教育投融资体制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84页。
[12]1964年2月13日,毛泽东召集教育工作座谈会(当年是甲辰年春节,亦称“春节座谈会”)。毛泽东在会上对农村教育不重视的现象提出了批评,提出了要缩短学制,改变现行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考试方法等思想。毛泽东“甲辰谈话”发表后,大批知识分子和知识青年从城市下放到农村,大大补充了农村的师资。参见石绍宾:《城乡基础教育均等化供给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据司洪昌的调查,当时仁村小学确实不收学费,而且一向被忽视的音乐、体育、美术等科目都开设了,村民入学率也很高。参见司洪昌:《嵌入村庄的学校:仁村教育的历史人类学探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214页。
[13]http://www.stnn.cc/china/200704/t20070409510172.html,2010-2-28访问。
[14]比如,在西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取消了寄宿生住宿费。城市则免除学杂费,代办费只有课本费一项。http://xian.qq.com/a/20090207/000010.htm,2010-3-3访问。在兰州,代收费包括书本费、作业本费,取消了借读费。http://www.cfi.net.cn/p20090825001621.html,2010-3-3访问。南宁市也取消了借读费。http://ccdv.people.com.cn/GB/8812309.html,2010-3-3访问。
[15]李艳:“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成因及治理对策”,载《财政监督》2006年第12期。
[16]李六合:“教育乱收费已‘被解决’”,载http://www.chinanews.com.cn/edu/edujysp/news/2009/11-12/1961133.shtml,2010-3-3访问。
[17]“教育乱收费‘已被解决’”,载http://paper.taizhou.com.cn/tzwb/html/2009-11/12/content_237324.htm,2010-3-3访问。
[18]高家伟主编:《教育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5页。
[19]这48项是:(1)“普九”费;(2)借读费;(3)择校费;(4)赞助费;(5)建校费;(6)捐资助学费;(7)修厕所费;(8)采暖费;(9)住宿费;(10)水电费;(11)开水费;(12)勤工俭学费;(13)自行车寄存费;(14)搭餐费;(15)晚自习水电费;(16)早晚补习费;(17)补课费;(18)杂费;(19)书费;(20)资料费;(21)报刊费;(22)毕业证书工本费;(23)课桌椅费;(24)课桌押金;(25)班费;(26)分班考试费;(27)转学费;(28)新生军训费;(29)信息技术教育费;(30)计算机维护费;(31)实验材料费;(32)校服;(33)学习用具费;(34)生活用品费;(35)强制代收保险费;(36)医疗保险费;(37)超标准收取体验费、防疫费;(38)向学生征收农业税;(39)复读费;(40)会考费;(41)补考费;(42)考试费;(43)试卷费;(44)高校重修费;(45)点招费;(46)扩招费;(47)转专业费;(48)专升本费。虽然其中有部分是高校教育“乱收费”的项目,但大多数属于中小学的“乱收费”项目。卢宝祥、张宪冰:“教育竞争秩序、公共选择与教育收费——基于‘教育乱收费’,投诉占第一位的分析”,载《当代教育科学》2005年第10期。
[20]周洪宇:“应实行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完全免费制”,载《信息技术教育》2007年第5期。
[21]张秀芹、张新海:“对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法律分析”,载《人大建设》2005年第10期。
[22]2005年6月11日,周先生的女儿到市教委下辖的石佛营小学报名入学时,本应接受强制要求的义务教育,却按照要求支付991元后才注册了学籍。周先生认为,此举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请法院要求撤销市教委收取费用的行政行为,并在其管辖区域内实行义务教育免费的制度。可参见范履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5页。
[23]周大平:“治理教育乱收费官方结论与民众感受为何不同”,载《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9期。
[24]高江功:“中小学教育阶段为何存在乱收费”,载《价格与市场》2007年第1期。
[25]周大平:“治理教育乱收费官方结论与民众感受为何不同”,载《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9期。
[26]据对西安市雁塔区两所小学的调查(一为重点小学,一为普通小学),无论是硬件设施、经费投入,还是师资力量、教育质量都存在较大差异。比如重点校学生均校舍面积、操场面积、图书量都是普通小学的两倍或两倍以上;学校经费投入重点学校比普通学校生均经费多411.4元;师资力量,从专科以上学历来看,重点小学高出普通小学21个百分点。教学质量,学生的优秀率和毕业学生的优秀率,分别相差9和4个百分点。参见朱灵娥:“义务教育校际均衡发展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2009年硕士论文,第10~12页。
[27]关于家长为了择校如何使用或拓展权力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可参见王丽坤:“择校:基于预期的现实选择——一项关于‘小升初’中家长择校行为的实证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07年硕士论文,第29~33页。
[28]佘高琪:“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思考”,载《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9年第11期。
[29]卢宝祥、张宪冰:“教育竞争秩序、公共选择与教育收费——基于‘教育乱收费’,投诉占第一位的分析”,载《当代教育科学》2005年第10期。
[30]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10-02/01/content_8732363.htm,2010-3-4访问。
[31]朱家存:“就近入学:是权利还是义务”,载《中国教育学刊》2001年第12期。
[32]费菊瑛:《改善义务教育投融资体制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136页。
[33]“取消重点学校,是建议还是问责?”,载http://news.163.com/09/0307/07/53PM5KE9000120GU.html,2010-3-4访问。
[34]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zhuanti/2010zqyj/zqyjg.htm#_Toc2546 87562,2010-3-4访问。
[35]赵力涛:“中国义务教育经费体制改革:变化与效果”,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36]周大平:“治理教育乱收费官方结论与民众感受为何不同”,载《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9期。
[37]王旭升:“中美义务教育择校问题比较研究”,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2008年硕士论文,第55页。
[38]王丽坤:“择校:基于预期的现实选择——一项关于‘小升初’中家长择校行为的实证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07年硕士论文,第31页。
[39]吴遵民、沈俊强:“论择校与教育公平的追求——从择校政策的演变看我国公立学校体制变革的时代走向”,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6期。
[40]刘松山:“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几个问题”,载郑贤君主编:《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41]应该看到,类似的趋势已经开始显现:(1)2008年12月,京沪渝高职生就业率超过本科生。“09年大学生就业呈五趋势 做六项准备过‘寒冬’”,载http://news.sohu.com/20081209/n261094933.shtml,2010-3-4访问。(2)据2010年3月2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报到,2010届高职高专签约薪资比2009届1724元高出227元,上升了约13%;2010届本科生签约薪资比2009届的2141元上升了64元,上升幅度3%。高职高专生薪资涨幅超过本科生,薪资差距进一步缩小。http://jingji.cntv.cn/20100302/104437.shtml,2010-3-4访问。
[42]许育典:《教育宪法与教育改革》,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3页。
[43]据陈振中等人对某小学的调查,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只能保工资,即使是一些教学质量不错、生源也有保证的学校,也面临基建资金极端缺乏的困境。于是2004年教育局给该小学政策,同意和旁边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商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来新建教学楼和更新教学设备,学校改用房地产公司的名字和每年为公司开发的小区提供100个免费(择校费)名额。这种做法不但很难禁止,似乎还是解决教育投入的办法之一。参见陈振中等:《社会学语境中的教育弱势问题》,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
[44]莫纪宏:“受教育权宪法保护的内涵”,载郑贤君主编:《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45]石绍宾:《城乡基础教育均等化供给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页。
[46]“当前农民外出务工的数量、结构以及特点”,载http://www.china com.cn/aboutchina/data/rkyld/txt/2006-09/26/content_7195267.htm,2010-3-5访问。
[47]“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20060316_402310923.htm,2010-3-5访问。
[48]费菊瑛:《改善义务教育投融资体制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5~97页。
[49]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占17%,县乡两级共计占20%。张强等:《农村义务教育——税费改革下的政策执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
[50]石绍宾:《城乡基础教育均等化供给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51]据2004年的统计信息,利津县在山东省139个县区中,经济实力排第55位。“解读东营市的县区经济发展”,载http://www.stats-sd.gov.cn/disp/gzdt/docdisp_1.asp?id=2004002425,2010-3-5访问。
[52]于友发:《通向教育理想之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
[53]2007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为54%,为了有效地促进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近期似乎没有降低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的空间。参见“关于‘合理核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比例 加大地方比重建议的答复’”,载http://www.mof.gov.cn/mof/zhuantihuigu/2008lianghuitiandafuzhaiyao/rendadaibiaodafu08/200903/t20090303_118365.html,2010-3-5访问。
[54]教育部财务司编:《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页。
[55]王善迈、曹夕多:“重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载《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年第4期。
[56]张玉林:“中国教育不平等状况蓝皮书”,载《校长阅刊》2005年第5期。
[57]谢安邦、谈松华:《全国义务教育学生质量调查与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5页。
[58]石绍宾:《城乡基础教育均等化供给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59]1900年,黑白教育在生均经费上的差距是60%;到1930年,差距达到了25 3%。……黑人学校每生经费比白人学校低100美元,黑人学校每生财产值不到白人学校的1/5。美国1954年的布朗案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参见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262、106页。
[60]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石绍宾:《城乡基础教育均等化供给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61]费菊瑛:《改善义务教育投融资体制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58、231页。
[62]石绍宾:《城乡基础教育均等化供给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159页。
[63]据2009年全国人均GDP排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居第2位,山西居第15位,安徽居第28位。
[64]“北京中小学教学设备将升级2010年达办学新标准”,载http://news.sohu.com/20071017/n252697677.shtml,2010-3-7访问。
[65]“北京中小学体育设施不达标将限制招生”,载http://edu.sina.com.cn/zhongkao/2007-12-26/0948115142.shtml,2010-3-7访问。
[66]“山西14,656名教师在编不在岗 临时教师超3万”,载http://news.qq.com/a/20090212/001644.htm,2010-3-7访问。
[67]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的有关政策中,明确各政府机关责任的较少,采取《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这样的措辞为笔者所仅见,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两基”攻坚的主要责任,县级政府负有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长(主席、市长)亲自抓,负总责。“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载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23/info8223.htm,2010-3-7访问。
[6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载http://www.eol.cn/20041118/3120929.shtml,2010-3-7访问。
[69]“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载http://www.edu.cn/ji_jiao_news_279/20080919/t20080919_326432.shtml,2010-3-7访问。
[70]关于社会权的各种使用方法,可参见龚向和:“社会权的概念”,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关于基本权利的秩序权功能可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71]德国学者郎姆把社会基本权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可直接请求的权利,涉及个人最起码的生存依据,可以由人民直接行使。受教育权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权属于这一类权利。第二种是具有宪法委托的制度保障以及指导方针的权利。范履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8页。
[72]关于这三个案例及其分析,可参见钟会兵、李龙:“社会保障权可诉性分析:背景规范与实践”,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73]龚向和:“通过司法实现宪法社会权——对各国宪法判例的透视”,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74][美]E.P.克伯雷:《外国教育史料》,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33页。
[75]比如南非法院在“Minister of Health v.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案”中,就既考虑了此前的案例,也依据案件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来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理。胡敏洁:“论社会权的可裁判性”,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76]陈之华:《芬兰教育全球第一的秘密》,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15~119页。
[77]范履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
[78]有关研究显示,上海市28.3%的流动人口是举家搬迁的;武汉市家庭式流动人口占33.3%;北京市农村人口举家流动的比重更高达45%以上。孙璐:“论流动人口子女的社会融入问题”,载《理论月刊》2006年第11期。
[79]关于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缺位的状况,可参见阮积嵩:“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
[80]关于流动儿童受教育不平等的状况,可参见张杰、汪进元:“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81]关于借读费政策演变,可参见叶咏:“从‘借读费’的取消看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起点公平”,载《现代教育科学》2009年第6期。
[82]据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对无锡市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基本生活及权益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目前无锡市流动家庭的月收入,绝大多数(81.6%)的流动家庭平均月收入水平在1000元左右。邓丽洁:“无锡市流动儿童权利保护体制研究”,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6年公共管理硕士论文,第24页。
[83]郭会桥:“武汉取消借读费流动花朵再遭入学难赞助费出现”,载《楚天金报》2009年8月26日。“重庆:中小学借读费取消捐资助学费登场”,载http://news sohu.com/20090219/n262328112.shtml,2010-3-12访问。
[84]李建芳、张超晖:“借读费取消 外来工子女入学更难?”,载《海峡都市报》2009年7月25日。
[85]费菊瑛:《改善义务教育投融资体制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182页。
[86]王宇红:“对当前我国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的探讨”,载《调研世界》2007年第8期。
[87]刘成斌、吴新慧:《留守与流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选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页。
[88]据调查,有至少一半的流动儿童居住时间为4年或4年以上,有75%的人居住时间为两年或两年以上。白文飞:“关于我国流动儿童问题的研究综述”,载《阴山学刊》2007年第6期。
[89]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2005年的调查,41.3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至少待了两年以上,5年以上的也有17.42%,还有7.22%的农民工竟然一待就是十几年,真正成了“城市人”。“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载http://www.zj.xinhuanet.com/magazine/2005-01/25/content_3627210.htm,2010-3-13访问。
[90]1997年对北京市流动人口进行的部分抽样调查显示,在流动人口家庭中,贫困家庭(家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占近四分之一。孙红玲:“浅论转型时期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载《教育科学》2001年第1期。
[91]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让我们共享阳光: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转引自罗建河:“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探微”,载《教育学术月刊》2009年第3期。
[92]刘成斌、吴新慧:《留守与流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选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93]韩世强:“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及司法救济——兼论超法规路径的行政诉讼变革”,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