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基本性

一、受 教育权的基本性

鉴于从建立一个共和国的必然要求的角度来证成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已由强世功先生作出,在此主要根据徐显明先生提供的基本人权的“基本性”标准来说明受教育权的“基本性”。

首先,受教育是人成为人不可或缺的权利,是教育造就了人。人的本质不是物,人是社会的人,而不仅仅是生理意义上的人;是教育使人完成了人社会化,而不是“狼孩”之类。夸美纽斯指出,“实际上,人不受教育就不能成为一个人。”康德也认为,“人是唯一必须受教育的造物”。人与动物在生物学上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生来就是一种“有缺陷的生物”,人生来不具备生存能力,人的器官也不是为某种固定功能而准备的。这种缺陷——人的可塑性或需要教育性——恰恰赋予了人在成长过程中的无限可能性(潜能),这种缺陷也只能通过教育才能得到弥补。教育人类学认为,人类生理遗传进化在不断归纳人类进化过程,使人的成长在十月怀胎中完成从细胞到人的生理进化,复制出现代人来。教育则必须不断归纳人类的文化进程,在生理成长为成年人之前,把这个个体复制成社会人,完成人类全部的文化进化过程。[7]可以说,是教育造就了人。尤其是现代社会信息化、城市化、国际化,虽然可能给人类带来更加舒适的生活,但是却极大地削弱个体对自身生活的管控能力。大到SARS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金融风暴,小到停电、停水、交通中断,毫无疑问,没有受过教育的、吸收和处理信息能力较弱的个体其生存能力被大大削弱了,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困境。

其次,受教育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这并不是说,在逻辑上或法理上受教育权是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而是说,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有较为清晰的和基本的了解,才有可能更好地行使、维护其自身的权利。否则,即使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公民权利,如果这些权利是公民所不知道的,也不了解如何寻求救济,那么可以说这些权利对他们来说几乎是不存在的。法律上的权利要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依赖于权利主体与利益相关主体的互动、博弈、斗争,压根就不知道权利存在的个体谈不上捍卫自己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受教育权保障权利主体知道其权利是他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再次,受教育权有其独特、不可替代的功能。教育涉及人类心智的发展,只有通过教育,人类的文化才得以代代相传;只有通过教育,各种互相歧异的思想才有可能各自展开、丰富、升华,不同族群、文化之间的人才有可能互相理解,人类大同的梦想才有可能露出曙光;只有通过教育,个体才能认识到自由与必然,通过对必然的掌握而更加自由;只有通过教育,人的个性才得以展开,多样化的自我实现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自由、开放、多元的“为了一切人的自由”的“自由王国”才可能出现。我们可以清楚地分辨出受教育权中所包含的平等、自由、财产、参与等基本权利要素,同时也能很容易地发现平等、自由、财产、参与这些权利及其组合都不能取代受教育权;因为它们可能都为人的理智的发挥提供了外部条件,而只有受教育权直接为人的理智的发展提供了协助和保证。

最后,受教育权同样具有不可转让性、稳定性和母体性。就不可转让性而言:第一,受教育权具有人身性,不可能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第二,对于儿童的受教育权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儿童对受教育权并无处分的余地;第三,放弃受教育权就意味着放弃社会化,自绝于人类,也为公民社会所不容。我们无法做到任意处死“狼孩”而避免良心不安,仍然倾向于补足其所应受到的教育,即是社会要求每一个体受教育的例证。受教育权的稳定性可以从个体生命的全程和政权更迭后的变动两个方面得到验证:第一,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只有获取到最快最新的信息,个体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终身学习是21世纪的生存性概念。第二,无论政权如何更迭,统治者都必须允许教育的存在或创造条件满足个体的受教育的需要,连秦始皇都允许“以吏为师”。当然,在现代社会,由于政治原因,某些意识形态极强、专为过去的政权辩护的内容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被禁止。就受教育权的母体性而言,体现为受教育权派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权利,比如受教育的自由权、受教育的要求权、受教育的福利权,[8]或者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学习成功权,[9]或者教育权、受教育自由、教育自由和教育目的等。[10]

至于受教育权的“共似性”,即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特性,可以从世界各国受教育权写入宪法或受宪法保护的情况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