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
2026年03月08日
第一节 作为基本权利的受
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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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的统计,宪法学界对“权利”进行研究的频率居于新中国宪法学诸研究课题之首;在各种“具体权利”中,“受教育权”仅次于“财产权”,在研究热度上居第二位。[3]
对基本权利的界定,一般来说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权利的“基本”性;二是该权利被宪法所确认。正如郑贤君教授所言,基本权利概念的界定并不是一个单纯以宪法文本结构就可以确定和认知的问题,它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观念因素和社会现实因素,特别是政治状态。基本权利中的“基本”一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其内容的确定方式和内容本身都带有很强的时代印记。[4]
究竟权利体系中,哪些权利属于基本权利,徐显明先生提出了影响较为广泛的判断标准。他认为,基本权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对人的不可缺乏性。二是不可取代性。三是不可转让性。四是稳定性。五是母体性。六是共似性。[5]如果说徐显明先生是从权利对个人的重要性出发来分析基本权利的特征的话,强世功则从“建立一个真正的人民共和国的意义上,在通过宪法建构一个不朽的政治生命的意义上”,“区分出宪法性的基本权利和其他具体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之所以成为一种宪法权利或基本权利是因为每一个权利都是独立存在的,都在建立真正的人民共和国中占据着位置,发挥了独立的功能。如果某种权利仅仅附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那么这种附属的权利就不能成为基本权利。”[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