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

第二节 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儿童享有权利是非常陌生甚至排斥的观念。确实,儿童权利是相当晚近的概念。[48]历史看,正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白色成年男子的权利主体地位确立之后,各种在传统上被排斥于人权主体之外的非主流群体,黑人、妇女纷纷获得了主体地位,被称为法律上的“人”之后,权利之光才照耀到儿童这个最容易被忽视、被侵害的群体。

在人类历史上,人权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争取人权的斗争历程也绝非一帆风顺。[49]在古罗马,只有caput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身份是填充罗马法上的这种人格的要素,必须同时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才能享有法律上的完整人格,即被承认为“完整的人”。[50](https://www.daowen.com)

近代以来,人权主体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白色成年男子、黑人、妇女、儿童逐渐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主体,成为享有“人权”的“人”。[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