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黑人的权利

二、黑人的权利

历史上,其实不仅是黑人被兽性化,几乎所有的非欧洲人,比如华人、印第安人等都曾被兽性化,[66]以美国的黑人作为不同的种族的人其人权得到承认就是一个例证。

1776年,美国宣告独立,当时在马萨诸塞民兵队伍服役、后来成为著名牧师的莱缪尔·海因斯就敦促美国人“扩展”自由的概念。他说,如果自由真的是全人类的“天生原则”,那么“即便是一个非洲人,他也与英国人享有同样的权利”。[67]不过,众所周知,独立战争的胜利并没有导致美国奴隶制的废除。就连最初的宪法未能增加一个权利法案的部分原因,也与奴隶制的事实有关;正如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查尔斯·科兹沃斯·平克尼解释的,“类似的法案通常以宣称所有人生而自由开始”,这样的宣称显得“非常不合时宜,因为我们的财产的相当一部分是由那些事实上生来就是奴隶的人构成”。[68]

联邦宪法对当时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三种人口做了区分:土著印第安人,他们被视为他们部落主权之下的成员,并不是美国政体的一部分;[69]“其他人”——奴隶以及“人民”。只有第三种人才能得享自由的恩惠。联邦宪法授权国会立法建立统一移民归化制度,不过美国公民的归化程序被国会限定为只有“自由白人”才享有的特权,黑人直到1870年才被加入到可归化入籍的范围。[70]

美国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奴隶制不仅没有被消灭,反而得到了扩张。正如马克思所说,“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扩展了奴隶制在各领地的地理界限;1854年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又取消了任何地理界限,换上了一个政治障壁,即垦殖者的多数意志……1857年的判决,则把这个障壁也拆除了,从而把共和国现在和将来的一切领地,从培植自由州的地方变成了培植奴隶制的地方。”[71](https://www.daowen.com)

奴隶制存废的问题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内战。内战开始时,北方屡战屡败,为了扭转战局,1862年9月22日,林肯发表预备性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宣布:假如在1863年1月1日以前南方叛乱者不放下武器,叛乱诸州的奴隶将从那一天起获得自由。由此开始了美国南北战争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约20万黑人参加联邦军队这一事实,已将黑人公民权问题提到了战后的议事日程上来了。1864年林肯就敦促路易斯安那州州长争取将选举权赋予一部分黑人,尤其是黑人士兵。[72]

内战结束后,1865年12月6日,美国通过了第十三条修正案,正式废除了美国的奴隶制度,使各种形式的奴隶制和非自愿的奴役状态成为非法。[73]真正第一次将出生地公民资格的观念和所有美国人平等的原则变为宪法原则的是1868年7月28日批准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该法案第1项规定:“凡在合众国生长或归化合众国而受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之公民。各州皆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与特免之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之法律手续,即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并在其辖境内,也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受法律上之同等保护。”[74]至此,黑人才真正成为公民。其第2项规定:“各州众议员人数应按其全部人口之多寡分配之,惟不纳税之印第安人除外。但各州年满二十一岁之男性居民,并为合众国公民者,除因叛国罪或其他罪案不计外,其选举合众国总统与副总统之选举人、国会议员、州之行政官与司法官或该州州议会议员之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则该州代表人数应按前项男性国民及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国民之总数,依比例核减之。”[75]至此,黑人在法律上才被当作“完整的人”,而不是宪法原案中的“五分之三”个人。1870年3月30日批准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76]至此,黑人才获得平等选举权。[77]

当然,宪法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黑人权利的落实,“平等保护”对于黑人而言,只不过是一句口号而已。[78]等到20世纪美国的民权运动之后,1965年法院的命令才摧毁了法律上的种族隔离,新联邦法禁止在使用公共设施、就业和选举时的一切种族歧视行为。[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