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受教育的义务

一、儿童受 教育的义务

必须明确,我们说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实是一种很含混的说法:受教育是义务首先是国家的义务,即国家要保证每一个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恰当实现;其次是儿童家长的义务,家长应协助国家完成送儿童上学的义务;最后才是儿童自己的义务,即儿童应当就学。

为什么国家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必须就学呢?

正如狄骥所言,“国家无权制定法律束缚个人在物质、智力、道德诸方面进行发展的自由,但是很显然的是,国家强制所有人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并没有违背这一原则,因为受教育恰恰是个人活动发展的前提条件。”[1]如前所述,受教育权是其他一切权利行使的条件;同时,受教育的结果具有迟滞性,并不会马上表现出来,等到儿童的心智成熟到足以认识到受教育对于个人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时,一般来说为时已晚,即受教育的最佳时机和机会已经消逝和被浪费。因此,要求适龄儿童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是基于保护和扩大儿童自身的人权所作出的规定。

事实上,如果允许儿童选择,不施加任何压力的话,大多数儿童会选择不去接受教育,英国著名的自由学校“白狮街自由学校”(White Lion Street Free School)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实验和例证。这所学校的目的是为孩子们提供实现民主和自由的空间,民主就体现在平均分享权利上。所有学校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和工人比如厨师、维修人员之间不作区分,都称为“工人”。他们和学生一起作出有关学校的决定。这所自由学校无法避免短期学生和问题学生的存在。一些孩子是些总想控制别的孩子的恶霸;另一些孩子则把自由当成一个任意破坏的机会。有时孩子们旋风般地在教室里奔跑,满地乱扔东西、颠翻家具、捣碎瓷器、撕毁书本、搞坏设备,还到处喷水。学习自由的结果就是一些学生会选择什么都不学。学校每天通常的情况是,9点钟“工人们”开始在餐厅一层集合,在那里讨论、喝茶。孩子们也在9点开始到来,而大多数10点钟才能到。孩子们到来后,“工人们”便开始恳求他们参加一些学习活动。有一少部分孩子愿意学习东西,并最终随“工人”进了学习室。大部分孩子则是把时间花在闲逛上。闲逛时多半又是在听音乐或者在学校里进进出出。[2]显而易见,受教育的自由导致了不去接受教育的后果,这显然是由于儿童心智尚未成熟造成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观要求注重儿童现时的生活,但是也绝不能放弃为儿童未来做准备,放任这样的结果无论对社会还是对儿童本身都是不负责任的。

在我国,以2004年为例,国家重点扶贫县1~12岁儿童的失学率为4.2%,重点扶贫村的失学率为5.7%;而13~15岁的儿童失学率更高,2004年重点扶贫县13~15岁儿童失学率为9.3%,而重点扶贫村达到了10.8%。关于失学原因,因为经济困难的占42%,因为自己不愿意上学的占28%。[3]当然,我们认为在这些所谓“自己不愿意”上学的儿童中将经济困难、家中缺少劳动力、没老师、没校舍、离校太远以及其他外在因素内化为自己的主动选择的儿童也有相当比例。即使把这些因素都排除,那么自己不愿意上学的适龄儿童也不少。对于这些不履行或者不愿意履行受教育义务儿童怎么办呢;能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又如何强制呢?

一般来说,是对儿童的父母进行强制,要求其履行送儿童上学的义务。许多国家对不送子女上学的父母或对雇佣学龄儿童的雇主都规定了各种处罚措施,从公布姓名到处以不同数量的罚金。[4]处罚父母的理由在于父母构成了对儿童的教育忽视。在英美国家,如果一个孩子一段时间不上学,父母又没有报告,那么政府就可以起诉父母构成教育忽视;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罚款,剥夺监护资格,甚至坐牢。[5]一些国家为了贯彻强制教育的法令,还设置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负责制止学生逃学,如美国的“助学员”,英国过去的“就学管理员”、现在的“教育福利员”等。[6]

对于不愿意履行受教育义务的儿童本人施以强制呢?不能。原因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虽然具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是由于其不具备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无法承担由于违反了法律——主要是义务教育法——而应当承担的责任。[7]

不仅如此,马岭教授指出,不能强制儿童接受教育的原因还在于:儿童不履行此义务并未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只是一种“自我损害”;如果对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施以某种强制性教育,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权。而且,不愿意接受教育的儿童不接受教育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未必比强制这些儿童受教育带来的损失更大。因此,对于这些自愿不接受教育的儿童只能进行劝导、说服,等待他们转变,而不能强制。[8]

其实,在我国即使是针对那些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而进行特殊教育的工读学校,过去在招生时采取的由公安机关半强制入学的措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也逐步进行了改革,实现了“未成年学生本人、家长以及学校三同意”的原则,废除了半强制入学的制度。[9]更何况,一般的仅仅是出于个人原因不愿意接受义务教育规训的儿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