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功利主义范式

二、功利主义范式

功利主义在批判了自然法的先验性和将“实然”和“应然”混为一谈之后,对人权的证成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在现代功利主义的第一个系统阐述者边沁看来,痛苦和快乐是支配人的两大主宰,仅此足以决定人们应当做什么以及决定怎么做。这就将功利主义的基础建立在人的快乐或痛苦的经验之上了,克服了自然法、自然状态的假说性、先验性。

边沁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作为衡量行为道德性的标准。行为自身无法判断是正确还是错误,其判断由该行为所产生的总体的善(好)恶(坏)决定,或者说取决于这些行为对受其影响的全体当事人的普遍福利所产生的后果。当一个行动导致了最大可能的好的结果或最小可能的坏的结果时,这个行为就是正确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从属于利益。

边沁认为,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有在个人幸福充分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所以政府的基本职能便是保证个人充分自由地实现其利益。如何实现个体的利益?那就是要保证个人的绝对自由选择。边沁所推崇的自由主要是经济自由。他认为,在经济领域,个人使自身幸福最大化的行为可自然地导致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使社会的总体功利也最大化。[39]边沁的这种功利主义可以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市场学说中得到补强。

边沁认为,“自然权利”是胡言乱语;“自然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的扯淡。[40]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仅仅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利,不存在与法律抗衡的权利,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

枯燥无趣、企图将人的主观感受数量化的边沁式功利主义幸运地被J.S.密尔所修正,他通过快乐种类的区分,来纠正边沁仅仅考虑快乐数量的庸俗性,[41]同时也更强调个人的思想自由和个性自由。密尔认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止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42]这为个人权利划定了范围和界限。一件事让个人或集体做都合适时,宁可鼓励个人去做,因为这样可以锻炼个人,增长其能力,从而增加整体的福利。[43]这是站在与政府相对的立场来扩大个人的自由。(https://www.daowen.com)

“边沁的学说认为一个人的幸福与另一个人的幸福价值相同”,[44]这就默认了人人平等。

功利主义范式相对于自然法范式最大的优势可能是为社会政策的制定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其流行时期也许是最具感召力的道德和政治学说,但也是最具争议的理论学说。

首先,虽然功利主义强调个人自由最大化,强调国家不干预的好处,但是它在理论上却潜伏着对个人权利侵犯的巨大危险。这是因为,如果以总体功利的计算作为唯一标准,那么假如一个社会需要少量奴隶来提高总体的社会功利或快乐(即牺牲这一部分人而使社会总体功利最大化),则功利主义也可能为奴隶制作辩护。

其次,且不说因为人们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极具主观性,无法度量;功利主义把人权奠基在人的欲望的基础上的论证模式,使我们要怀疑功利主义的人和动物究竟有何区别?欲望本身是无法普遍化的,无法证成人权的普遍性;受欲望驱使的汲汲营营的个人永远无法摆脱欲望的束缚和鞭挞,也有悖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