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证成范式批判[1]

第一节 人权证成范式批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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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人权是人之为人应享有的权利。[2]所谓人权证成即是要回答人权的来源、本源、正当性或道义论依据的问题。[3]在社会科学中,范式主要指一种科学习惯、一种学术传统、一个具体的科学成就。[4]人权证成范式即是基于某种理论假设、学术传统来论证人权本源的理论模式和学术思维定势。围绕人权的论证,基本前提都是从人本身出发,是对人自身的研究,反映了人类对自身的不断诘问、反思与超越。[5]因此,本书所谓“批判”绝不是为了给历史上的人权论证范式打上“胡说”的印记,相反,这里的“批判”恰在于努力探索、发现这些在不同时期为人权的证成做出贡献的理论学说的优劣得失,以为极为珍贵的材料来寻找人权证成的新思路,并以之论证儿童权利的来源。总的来说,人权论证范式大致包括以下三种:自然法范式、功利主义范式和关系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