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药品使用管理

四、药品使用管理

药品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医疗机构用药的使用管理,主要涉及医疗机构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处方管理、药品供应管理、自制制剂管理等。

1.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后,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替换。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2.制剂要求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3.购进要求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