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的发展

二、药事管理的发展

(一)药事管理的起源

“药事管理”一词将“药事”与“管理”相结合,突出药学专业领域中的管理概念,最早源于美国的商业药学(即药事管理学的前身)。早期的研究内容仅限于与药师密切相关的药房工作实践。1915年8月,美国国家药房委员会协会与美国药学教师学会联合组建了关于药学考试的专业委员会;1916年,药学考试专业委员会分成六个部门,“商业药学与法学”是其中的一个部门,标志着商业药学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1928年,“商业药学与法学”分委会改名为“药物经济学”分委会;1938 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通过,药师的法律意识随之增强;同年召开的药物经济学分委会年会的调查问卷中首次使用“药事管理”一词来表示教师对“管理”的理解;至1950年,美国药学教师学会将所有专业认可文件中有关药物经济学和药物管理学的称谓统一改为药事管理学。

“Pharmacy Administration”一词引入中国后,曾被译为“药房管理”“药学行政”“药政”等,至1985年,华西医科大学药学院首次将其译为“药事管理”;1986年中国药学会成立药事管理分科学会;1987年国家教育部将“药事管理”列入药学专业必修课;1988年卫生部药政局组织编写的《药事管理学》出版;1989年《医院药剂管理办法》规定,医院需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自此,药事管理的概念被我国药学专业领域广为接受。

现代药事发展普遍认为,药事管理是指对药学事业的综合管理,是运用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对药学事业各部分的活动进行研究,总结其管理活动规律,并用以指导药学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活动,是人类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药事管理有宏观与微观之分。

1.宏观药事管理 宏观药事管理是指国家对药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制定和执行国家药物政策与药事法规,建立健全药事管理体制与机构,建立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强药学人员和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通过推进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依靠技术支撑,实现队伍保障来实践科学监管。

2.微观药事管理 微观药事管理是指药事各部门内部的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药学信息管理、药学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药事管理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开设药事管理学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部分高等药学院系中开设了“药物管理法及药学伦理”“药房管理”等课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高等教育部颁布的药学教学计划中,将“药事组织”列为必修课程和生产实习内容。1956年各药学院校正式成立了药事组织学教研室,开设“药事组织学”课程。1980年,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举办了全国药政干部进修班,正式开设“药事管理”课程。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后,药事管理学科的发展再度引起广泛重视。从1985年秋季开始,华西医科大学药学、药物化学专业开设了“药事管理学”必修课程,第二军医大学药学院、北京医科大学药学院、西安医科大学药学院也将该课程列为必修课程。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药事管理学”列为药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并将其定为该专业的一门主要课程,还制订了课程基本要求。

1993年,吴蓬教授主编的规划教材《药事管理学》出版使用,至2001年,我国高等药学院(系)普遍开设了“药事管理学”课程。

“药事管理学”已被国家教育部门列为药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从政策上保证了该学科的发展。目前,各高等医药院校均将其列为必修课程。同时,“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新药开发管理”等药事管理学系列课程也得到了发展。随着学科的发展完善和人才建设的需要,各大高校也已招收培养药事管理学专业的本科生和药事管理学研究方向的研究生。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中国药科大学首次在药学一级学科下设置了社会与管理药学博士专业,之后,沈阳药科大学、四川大学、天津大学先后设置了药事管理学博士专业。2005年,中国药科大学获准设立药物经济学博士专业。随着药事管理学科人才队伍的壮大,药事管理科研工作也正在飞速发展。药事管理科研工作者们申报、主持研究课题,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出版了一批药事管理学专著等,为学科建设发展提供了更广的思路。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链接

“药品生产许可证”简介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