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实务中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

二、PE实务中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

实务中,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基金主体形式、投资阶段、投资方向、投资目的、资金性质、出资人、设立主体等角度可以做出多种分类,以下将对各种分类进行解析。

1.根据基金主体形式的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设立时的基金主体性质可以分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

(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公司法设立,基金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形式存在的,并按照公司法运作和受公司法约束的私募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主要来源于全体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和签署《公司章程》并受其约束,各出资人主要权利义务由公司章程确定。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虽然具备较为规范的优点,但缺点也显而易见,在税收方面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实务中,公司制私募基金并非主流,以公司制形式存在私募基金相对较少。

(2)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的,并按合伙企业法规定运作和受其约束的私募基金。

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两类主体组成,也就是行业内简称的“GP”和“LP”。普通合伙人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是私募基金的主要出资人,不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实务中普通合伙人多以有限公司形式存在。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个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均有存在。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募集主要来源有限合伙人的认购出资,从资产管理和信托角度,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需出资。但在实务中,为了体现利益一致的原则,普通合伙人或多或少地都会有一定的出资。但随着基金业协会专业化运作要求的提升,未来管理人即为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的方式可能存在变化,可持续关注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措施的落实。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集结束后,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制订和签署《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受其约束,相关权利义务由合伙协议及其他文件确定。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因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在税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同时结合部分地方的优惠政策,可以将私募基金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目前的PE实务中,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主流形式,大多私募基金均采用了此种方式。而本书同样以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为作为重点进行解析。

(3)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出资人签订协议,由管理人按照协议的约定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的私募基金。

严格意义上,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存在法律主体,一般均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协议、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方式存在。管理人与出资人签订《基金合同》,权利与义务均按照基金合同确定。

契约型基金实务中是较为普遍存在的,我们熟知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就是典型的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以法律形式确立的,但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约束调整的是证券投资基金,并未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规定。因此,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依据合同法及信托法(信托型契约基金)等进行设立。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实务中虽然存在但相对较少,并非主流形式,因此,本书不做重点探讨。

2.根据基金投资阶段的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基金投资阶段可以分为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股权基金。

(1)天使投资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一般是指主要投资于种子期或萌芽期企业股权的私募基金。

在企业刚刚设立、未设立企业仅仅停留在研发或者想法阶段,项目刚刚开展实施时,基金便进行了投资并约定股权占比,好像“天使”一样降临在企业,因此,此类基金得名为“天使”投资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一般投资的项目均为非常初期的状态,处于看好未来的发展前景而进行了投资,所以,其投资金额一般较少。虽然投资金额不大,但初期的项目未来面对较高的不确定性,因此,承担的风险也同样较大。作为回报,一般天使投资基金均可以以较少的资金代价获得较高的股份比例。

在我国的PE实务中,近些年天使投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是受益于政策优惠及全民创业的鼓舞;另一方面,我国的科技行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吸引了天使投资人的关注。

天使投资基金实践中仍以个人为主要形式存在,投资的领域一般集中在互联网、人工智能、新技术、新应用等新型科技领域。

(2)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早期的未上市小微企业股权的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阶段主要是已经过了种子期或萌芽期,但仍处于创业早期的项目,该类项目一般距离发展期和成熟期相对较远,因此,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期限相对较长。

为支持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法律法规允许创业投资基金以不同的方式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可以投资普通股,也可以投资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还可以投资可转换债券。

同时为了国家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天使投资基金一样,创业投资基金同样可享受税收优惠,并在监管层面给予差异化安排,为创业投资提供便利服务。

(3)其他私募股权基金

其他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指除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处于发展期和成熟期的企业股权的基金。

在PE实务中,此类基金为主流,虽然不能享受到类似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税收和政策优惠,但投资于发展期和成熟期的企业风险相对较小。

3.根据基金投资方向的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可分为产业投资基金和非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以某一产业或某一行业的企业股权为投资方向的。例如,因“中美贸易战”而广受关注的芯片产业,目前已成立了多只以芯片产业为投资方向的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是政府机构成立的,也可以由非政府机构设立。主要专注于某一特定行业,以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条上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允许投资目标行业外的企业股权。

非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未设定专注的目标产业或行业,可以投资任何符合公司标准的企业股权的基金。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行业或产业进行限制。

4.根据基金投资目的的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基金投资目的可以分为政府引导基金和非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牵头设立的,用于扶持或引导投资于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企业的私募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基金的设立由政府牵头或做为主要出资人,同时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引导资金扶持某一类企业或者引导资金投资于某一行业。是政府扶持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对利益要求较低,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

非政府引导基金,一般由非政府机构设立,且不具有相应地引导或扶持作用,对利益要求较高,条件较为严格。

5.根据基金资金性质的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基金的资金性质分为外资私募基金和内资私募基金。

外资私募基金,一般由外商投资在境内设立,适用国家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投资于国内的企业股权的私募基金。

内资私募基金,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设立,没有外资股东或合伙人,投资于国内企业股权的私募基金。

随着近些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登陆中国,例如红杉资本、IDG等国际知名风投机构。

6.根据基金出资人的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基金出资人可以分为国有性质的私募基金和非国有性质的私募基金。

国有性质的私募基金,主要是指由国有资本作为主要出资人或实际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国有性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国有性质的私募基金,是指无国有资本,或者虽有国有资本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认定为国有性质的私募股权基金。

区分私募基金国有性质与非国有性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不同性质的私募基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强度不同。国有性质的私募基金,应受到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需要履行批准、审计、评估以及进场交易等较为繁杂的监管程序,在投资企业上市时涉及国有股转持等诸多问题。

在PE实务中,国有性质私募基金认定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合伙制私募基金。但随着国有资产交易新规出台后,认定思路逐渐清晰。

关于国有性质私募基金的认定问题将在其他部分详细解析。

7.根据基金设立主体的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基金设立主体划分为特殊主体私募基金和非特殊主体的私募基金。

特殊主体私募基金,主要是受金融监管机构特殊监管的主体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实务中,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子公司等主体,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

特殊主体之所以特殊,是因为该类主体受到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特殊监管,其运作相对规范,同时监管业相对严格。例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管的特殊主体,需要严格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底线”基础之上运作的。

非特殊主体私募基金,是指除上述特殊主体外的其他主体设立的私募基金。其监管主要由基金业协会行业自律规范.基金运作相对限制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