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及设定清算规则
私募基金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应运作到期并全部退出投资,但因各种主客观的原因也可能导致基金的提前终止运营。无论是运作到期还是提前终止,私募基金均应进入清算程序。因此,在私募基金设立之初,应对相应的清算规则进行设定。
另外,在私募基金运作中,各合伙人之间可能发生相关问题或意见的分歧。当出现分歧时,各合伙人之间应进行友好协商,但当无法达成一致时,应选择法律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在私募基金设立时,应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合理地选择。
1.清算规则的设定
私募基金的清算规则,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的清算条件、私募基金的清算及私募基金的清算分配等内容。
(1)私募基金的清算条件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合伙企业解散并开始清算程序:
①经全体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
②合伙企业期限届满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决定不再延期;
③投资期终止且所有投资项目均已退出或者终止;
④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退伙、被除名或者法定当然退伙导致合伙企业不存在任何普通合伙人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⑤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⑥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⑦出现《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私募基金的清算
①清算人的选定: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但如普通合伙人届时无法担任清算人,经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一定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或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决定,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一定期限(一般为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第三方担任清算人。
②私募基金的财产清算: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合伙企业的未变现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变现和清算,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协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③清算期限:清算期原则不超过一定期限(实务中一般为1年)。
④非现金财产: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合伙协议或其他法律文本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包括价值确定、分割过户、份额划分及委托管理等事项。
(3)私募基金的清算分配
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①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②缴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④根据合伙协议或其他法律文本设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2.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私募基金的各合伙人就私募基金的相关事宜发生分歧与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的,各合伙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选定的机构解决。
实务中,争议解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解决两种方式,私募基金设立时,可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选择法院方式解决的,约定管辖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约定仲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仲裁方式的“一裁终局”、裁决周期相对较短、保密性强、仲裁员可自主选定等特点,私募基金实务中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较多。与之相对应的法院司法裁决的方式,施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相对公开、审判员不能自主选定、审判周期较长等特点,在实务中使用相对较少。
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必须在合伙协议或相关法律文本中约定仲裁条款,且约定必须明确、可执行。仲裁条款主要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仲裁裁决等事项。以下为示例,供参考:
(1)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凡因合伙协议引起的或与何红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参与方均有约束力。
(2)仲裁语言:仲裁应以中文进行。
(3)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