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高管情况核查有哪些注意事项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高管情况核查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时,需对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数量、高管设置、从业资格、是否兼职、竞业禁止、专业胜任能力、任职要求等多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在申请登记时,需注意上述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事项。

1.高管认定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企业内部从事高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主要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但由于私募基金的特殊性,私募基金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根据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认定和定义。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2.高管从业资格要求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同类型,对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也就是说,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股权基金至少设置两名高管,且必须包含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两类人员。

当私募基金为证券类基金时,其全部高管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当私募基金为股权类基金时,若其设置多名高管人员的,只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即可满足基金业协会的登记要求,其他高管人员可以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但从实务的角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包含主管私募业务的高管与从事募集、投资工作的员工,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因此,建议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人员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高管人员设置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时,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设置提出了要求,即需核查高管人员的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岗位设置主要依据基金业协会关于高管人员的认定、高管数量、从业资格等要求,并核查以下事项:

(1)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是否设置了至少两名高管;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设置中是否包含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两类人员的高管岗位;

(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两类高管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岗位是否独立履行职责、是否兼职于投资部门、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或参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业务。

实务中,申请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大多为新设的公司主体,因此其人员数量一般也较少,其高管岗位设置多为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同时设置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另外设置三名普通员工岗位,以满足基金业协会关于高管和从业人员的最低配置要求。

4.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要求

竞业禁止是现代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一项基本要求,基金业协会在最新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竞业禁止要求,将竞业禁止的要求明确的引入了私募基金领域内,对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金业协会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里当然的包含了其高管人员,而在现实中其高管人员从事与私募业务存在利益冲突事项的概率更高且更具便利性。因此,在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需对高管人员是否从事竞业禁止事项进行适度核查。实务中,除受托律师的适度核查外,一般以高管人员承诺的方式进行。

5.高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提出了以下两方面要求:

(1)“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2)“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的核查,主要依据高管人员的过往履历,基金从业资格,项目成功案例,从业人员情况说明,其他金融、证券从业资格,其他相关专业资格等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对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并记录。

实务中,多依据高管人员的过往相关或相似经历、高管人员情况说明,以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进行专业胜任能力的认定。对于从业人员的投资项目成功案例,因可能涉及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大多高管人员不能提供,一般均要求出具说明并做出相应的真实性承诺即可。

6.高管人员的任职要求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督促基金管理人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对其高管人员的任职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二分之一;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基金业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基金业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7)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基金业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实务中,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需对上述是否兼职、变更任职机构等事项出具说明和承诺。受托律师应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缴纳情况、情况说明与承诺等证明文件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同时应注意高管兼职数量是否超过全部高管数量的一半,若超出基金业协会规定的要求,将导致登记受限。

7.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两种:考试取得方式和资格认定方式。其中,一般从业人员只能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可以通过考试方式,也可以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参加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以下简称科目一)、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科目二)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科目三)(2016年9月推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相应类型的基金从业资格。

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主要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资格认定委员会的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形,只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

资格认定委员会由基金业协会理事(不含非会员理事)、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7人组成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①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符合该条件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②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符合该条件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③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该条件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主要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经济、金融相关工作。为使资格认定委员会委员能够公平、公正判断申请人专业能力,建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④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符合该条件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等认定资料。

同时,基金业协会要求,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及其推荐人,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对其推荐人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回避: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申请人与其推荐人互相推荐的;与申请人任职同家机构,或关联方及分支机构的;因从事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审计或法律服务业务、评级业务等,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现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自律管理工作的;一年内累计推荐人数3人次以上的;被推荐的申请人近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形的。

(2)考取科目一的资格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①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②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其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考取科目一并满足相关条件的资格认定方式,基金业协会并未明确限定与私募股权基金,因此目前可理解为该方式适用于所有的私募基金。

(3)考取证券从业资格的资格认定

通过考取证券从业资格的相关科目,从而认定为基金从业资格的,只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不适用与私募证券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科目可以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①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需再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②已于2015年12月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或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考试的,均可直接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关于高管人员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资格,虽然基金业协会对高管人员的资格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亦未出台不予认定的文件,但仍需注意该方式只是一个过渡措施,最终会过渡到全面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阶段。因此,拟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人员建议通过考试方式取得相应资格。基金管理人登记实务中也传出考取证券从业资格的不再认定为基金从业资格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