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基本要求,亦是首要的要求。其逻辑相对简单,一家未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主体,是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必须满足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且是有效存续的主体(包括公司、有限合伙等类型的主体)。
实务中,关于“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核查,一般统称为“主体资格核查”。主体资格的核查虽然是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和首要事项,但其核查难度并不大,主要通过检查基金管理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方式进行核查。实践中,亦较少出现主体资格问题不能登记的案例。
主体资格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申请主体是否设立于中国境内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首先应满足的条件是必须是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主体。
对此问题,基金业协会明确指出,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也就是说,只有在中国境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事项,在境外相关部门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存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依法设立并存续,主要判断其在申请登记时是否仍处于设立状态并能继续存续。该事项主要核查其最新版本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确定其是否通过相关市场监管登记机构注册设立、是否有吊销或注销工商登记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的解散或终止经营的情形等事项。必要时,可检查出资人协议等文件,是否存在约定的解散或终止经营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均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中列示相关信息,如表14-1所示。
表14-1 法律意见书所列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在核查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经营范围: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的不同,各地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在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趋于严格的大背景下,一般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均对不得开展的业务有明确的限制。
(2)关于营业期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要求亦不同,部分营业执照明确注明经营的起止日和截止日,部分营业执照注明为“长期”,部分营业执照仅注明截止日期。对此问题,主要关注截至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时,是否已超出营业期限。实务中,一般不会出现超过营业期限的情形,但会存在申请登记时点距离营业期限截止日期较近的情形,若存在该情形时,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注明并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3)关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主要核查其约定的经营期限条款,要求与上述营业期限相同;经营期限是否与工商登记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则需整改;核查基金管理人终止条款,是否存在依法或依据约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经营的情形。
(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主体:基金业协会明确指出,基金管理人应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虽然实务中确有少量的个人发起管理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但因基金业协会明确地将个人作为管理人排除在登记范围外,因此,即使现实存在但仍旧不能办理登记事项。同时,在目前的PE实务中,以公司形式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主流形式,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相对较少。
(5)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限制:目前实务中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居多,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受合伙企业法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以上几类主体不能作为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在实务中,应注意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能是以上几类主体。
3.申请主体的历史沿革
申请主体的历史沿革信息,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延伸,一个有效存续的申请主体一般均存在过往的历史沿革信息。申请主体的历史沿革信息的核查,不但是信息披露的要求,亦是主办律师勤勉尽责的体现。实务中,部分法律意见书中体现该部分内容,部分法律意见书并未体现该部分内容,但一般均在律师的工作底稿中有所体现。若有基金业协会的现场检查,均可及时提供。
历史沿革信息的核查,其本身难度并不大,主要通过检查申请主体的工商档案资料的方式进行,实务中出现问题的亦较少。历史沿革的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申请主体初始设立阶段信息:主要包括公司设立登记机关(一般为工商登记部门)、设立日期(一般以初次颁发营业执照的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名称及数量、初次设立的股东会议/合伙人会议及其决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信息。
(2)申请主体变更信息:一般情况下,申请主体的相关事项均经历过变更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等信息。
关于上述申请主体设立信息以及变更信息,为了更为直观的理解,一般采取表格形式体现较佳。
4.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核查结论
若无特殊的事项,一般在核查相关资料后,即做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结论。一般按如下进行表述:
“经核查‘申请主体’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以及高管访谈(若有),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主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存在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终止经营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