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查基金业协会的专业化经营要求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即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的专业化经营原则。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核查自身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同时,所聘请的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进行核查和论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核查要点:
1.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实务中,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前是否已实际开展业务,分为已实际开展业务和未实际开展业务两种情形。
(1)基金管理人已实际开展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前若已实际开展业务的,需根据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等实际情况,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是否清晰。
同时,应注意核查基金管理人业务开展中,是否存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型基金的情形以及不同类型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是否具有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已开展业务的,需提供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业务合同资料等业务开展文件,以及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系统中的填报信息。基金管理人及律师应根据前述文件资料,核查拟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基金管理人存在经营多种业务导致主营业务不清晰的,或其他业务占比过高导致私募基金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则需要采取将其他业务剥离等整改措施后,方能提交申请基金业协会登记。
2018年12月,基金业协会对已展业机构提出了最新要求: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因此,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对展业情况出具相应的说明,并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若已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说明已建立了合理有效的财务制度,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同时,所聘请的律师应对上述是否出具说明、是否对风险进行特别说明、是否建立起有效的财务制度等问题发表意见。
(2)基金管理人未实际开展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若未实际开展业务的,需根据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基金业协会登记系统中填报信息、公司部门设置、公司制度体系、财务报表等情况,判断申请机构是否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是否清晰。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开展业务的,需提供工商信息、会计报表、公司部门设置图表、公司制度等文件,以及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系统中的填报信息。
实务中,基金管理人未实际开展业务的,一般多为新设立机构,根据其提供的财务报表情况一般可以判断其是否实际开展了业务。但实践中也有设立较长时间较长并未开展业务的“空壳”机构,对于此类机构除基金管理人说明及上述资料外,所聘请的律师应通过百度、搜狗等搜索工具,对其是否开展业务以及是否存在负面新闻等事项进行适度核查。
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兼营冲突业务
在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要求时,需核实基金管理人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冲突业务主要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或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12类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上述12类冲突业务,若同时兼营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同时,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最新要求,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曾经从事过上述12类业务的,亦同样不予登记。
因此,基金管理人及所聘请的律师,需对管理人是否曾经或正在从事上述12类冲突业务,尤其是已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申请机构。
3.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兼营卖方业务
在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要求时,需核查基金管理人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卖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与“投资管理”的卖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指含有卖方业务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
实务中,在基金管理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时,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充分沟通,不能包含卖方业务经营范围;在实际经营中亦不能经营卖方业务,若已开展需终止经营卖方业务。
4.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在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要求时,需核查基金管理人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实务中,在基金管理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时,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充分沟通,不能包含其他非金融业务经营范围;在实际经营中亦不能经营业其他非金融业务,若已开展需终止经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5.是否配备所管理类型基金的专业化人才
基金管理人是否配备所管理类型基金的专业化人才,主要核查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投资业务的专业投资岗位人员,如主管投资的高管、股权投资经理、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等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等事项。
实务中,一般情况下,主要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个人从业相关经历、成功案例等文件资料进行核查,以此来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专业化人才,保障私募基金的专业化经营。
6.是否兼营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业务
为落实私募基金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兼营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业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系统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的信息系统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2)备案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其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其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3)不得兼营: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4)分别设立: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实务中,存在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此,应当如何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基金业协会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5)系统整改: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的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兼营多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业务范围,来确认自身机构类型,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因此,未落实专业化管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不能新增产品备案。
(6)运作到期:针对兼营多类型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基金业协会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种情形予以特别提示。因此,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前述事项向投资者充分信息披露,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