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排清算权、知情权及公司治理、不竞争条款

五十九、如何安排清算权、知情权及公司治理、不竞争条款

除前文所述的投资者权利条款外,投资合同中仍有部分其他重要条款,主要包括清算权条款、公司治理条款、知情权条款、不竞争条款及其他重要条款等。

实务中,清算权、公司治理、知情权、不竞争及其他重要条款,一般按如下内容安排。

1.清算权条款

清算权条款,是在被投资公司出现清算事件时,对投资者权益的优先保护条款。

(1)清算事件

实务中,“清算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终止经营或解散。

②公司转让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业务、公司股东出让公司控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并、兼并、重组或并入任何实体致使现有股东和投资者合计持有的表决权不足公司总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③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召开持续12个月。

(2)清算分配方式

若发生清算事件,则在清算事件中产生或获得的所有可以向公司股东分配的资产(可分配资产)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①投资者应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一定数额的优先分配额(清算优先额),清算优先额为以下分配额的较高者:投资款加上每年一定比例的内部回报率;投资者按照其持股比例从可分配资产中分配的数额。

②公司在清偿投资者根据上述1.2.1项的清算优先额之后,公司的全部剩余资产应按照股权比例在所有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③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投资者的清算优先额,则应按照该等投资者在全额支付时有权获得的清算优先额的比例以公司的可分配资产对各投资者相应地偿付清算优先额。

④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清算时不能直接按上述原则及比例进行清算收益分配的,应将其清算所得汇总后按上述原则在股东之间进行收益再分配,或者以无偿赠与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实现投资者享有的上述清算优先权,上述分配及措施须以各方在清算分配中实现的所得额为限。

2.公司治理条款

私募基金在投资时,为了保障投资权益,一般会选择以一定的方式参与到被投资公司中,因此,一般会设计公司治理条款。

私募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可以选择派驻董事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派驻投资者观察员的方式实现。派驻董事的,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则执行。派驻投资者观察员的,依据投资合同约定。

投资者派驻观察员的,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定期限通知投资者观察员出席。投资者观察员有权参加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发言、参与讨论、获得公司董事有权获得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享有其他除董事会表决权以外的全部董事权利。

同时,为了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一般会对相关事项的决议设定严格的表决机制,且必须经过投资人同意,即投资人享有一票否决权。实务中,涉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有效决议(必须经投资者同意):

(1)发行任何证券或进行任何股权融资或承担任何上述义务;

(2)变更投资者的持股数量及/或股东权利;

(3)修改公司章程;

(4)合并、兼并、公司重组和/或其他导致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大部分资产转移,或使公司和/或其控股公司发生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交易;

(5)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解散、清算;

(7)重大经营事项:终止或实质性变更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处置公司的重要业务、重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或其控制权;在公司知识产权或其他资产上设置权利负担。

(8)重大财务事项:通过年度预算、决算;分配任何红利;聘请或变更审计机构。

(9)重大人事事项:改变公司董事会人数;批准、修改和执行员工持股计划;任命或重新任命公司的总经理。

(10)其他:公司进行任何对外担保超过一定金额的;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知情权条款

信息知情权,是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也是被投资公司的基本义务。

只要投资者在公司中持有股权,公司应向该投资者提供(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的)下列文件:按投资合同约定在会计年度(季度、半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送交任何股东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投资者作为股东,有权经合理通知后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设施、账目和记录。

4.不竞争条款

为了保证被投资公司能够达成上市等投资目标,在投资合同中一般均会要求公司的创始股东做出一定的承诺。承诺的内容主要为:公司创始股东承诺在公司上市满一年之前,将全部个人工作时间和精力服务于公司,并尽最大努力促进公司的发展并为公司谋利。

同时,为了防止同业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一般会要求公司创始股东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得开展与公司相竞争的同类业务。

实务中,不竞争条款一般按如下安排:

公司创始股东承诺自完成上市后至少一年或其从公司离职且不再在公司持股之日起两年(以较晚者为准)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创始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以下行为:

(1)参与、拥有、管理、从事、经营与公司正在进行或有具体计划进行的业务相同、相类似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或向其提供咨询、其他服务,或在竞争业务中直接或间接享有任何权益或利益。

(2)担任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或组织的董事、管理层人员、顾问或员工,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名义向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或组织提供服务或支持以至于实质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

(3)允许、支持、通过他人从事前述任何一项行为。

5.其他重要条款

投资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更优惠条款:若公司在未来融资或既有的股东中存在比本次投资更加优惠的条款(更优惠条款),则投资者有权享受更优惠条款。

(2)权利延伸条款:投资者在投资协议及其附件下享有的权利延伸至且适用于投资者在公司持有的如下股权的全部及任何部分:①投资交易中获得的股权;②行使优先认购权获得的股权;③通过行使交易文件(指投资协议及其他签署的与本轮投资相关的交易文件)项下投资者任何其他权利(上述优先购买权除外)获得的股权。

(3)权利不受影响条款:若公司在未来重组成为一家控股境内实体的境外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在交易文件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与利益不受影响,投资者的权利应反映在投资者在境外公司中的权利。

(4)权利救济条例:如基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投资协议赋予投资者或其关联方的任何特殊权利无法充分实现,各方将采用法律允许的一切其他方法,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投资合同赋予投资者及其股权的权利、权力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