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管理人登记

十一、什么是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提交管理人登记所需的文件和信息,经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基金业协会信息系统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的行为。

基金业协会是私募基金登记的自律管理机构,凡从事私募基金事务的,均需于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登记,是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前提条件。管理人登记成功后,方能开展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工作,募集资金结束后,仍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产品备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强化的历史演变

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2月7日实施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开始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工作进行自律规范管理。经过了两年的实践检验,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私募基金行业。

虽然私募基金整个行业的发展相对规范,但该行业仍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也广泛受到社会各界和监管层的关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私募基金行业人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不高;

(2)部分私募基金人员滥用登记及备案信息,标榜为经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非法增信,误导或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

(3)部分私募基金没有合规意识和信息披露意识;

(4)部分私募基金从事变相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

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履行受托人义务,基金业协会总结了经验教训,于201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公告》)。

《管理人登记公告》在原有基础上,对管理人登记事项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自律管理工作,由此形成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强化监管制度框架。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是否已取消

在《管理人登记公告》发布前,基金业协会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放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但实践中,部分私募机构存在滥用登记证明的情况,使用登记证明对其私募基金进行非法增信,并误导投资人进行投资。

鉴于上述情况的存在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进一步强化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管理人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证明。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纸质登记证书及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

虽然基金业协会取消了管理人登记证明,但并不代表基金业协会不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业协会在登记证明取消后,主要通过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事项。

基金业协会取消登记证明后,社会公众和投资者若需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可通过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客户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否需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取消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事项外,《管理人登记公告》的要求与之前相比,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管理人登记需提交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人登记公告》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新申请登记及已申请登记但未办结情形:自《管理人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管理人登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样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已登记但未备案产品情形: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产品情形: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但发生重大变更情形: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金业协会的上述要求,意味着《管理人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登记、已申请登记但未办结、已登记但未备案基金产品、已登记但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均需提交由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已登记且备案过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则由基金业协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按事项不同可分为两类: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按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核查事项主要包括: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事项。

律师经过核查后,对上述基金业协会要求的14项内容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主要是指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而需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经核查后,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应参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核查要求。

在管理人登记实务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经成为私募基金能否成功登记的重要文件。在基金业协会管理逐步规范和监管日趋严格的大背景下,加之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数量过多,目前,基金业协会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一般均在一到三次,有的《法律意见书》甚至达到五次意见反馈。

因此,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应尽量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增加管理人登记的成功率和减少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次数,以加快资金募集的速度和避免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