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具备完整的法律框架
私募股权基金经过近些年的快速发展,已经颇具规模。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8月底,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已达到7.5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0.81万亿元,两者合计管理资产规模已突破8万亿元。而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4.49万亿元。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在私募行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速度。
虽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但客观地说,或许是因为立法实践未完成积累、时机不成熟以及行业发展过快等因素,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监管立法以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并不能完全适应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视,进一步强化了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立法工作以及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工作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其主要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及运营适用的法律规范
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和运营时,主要适用的法律规范为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和运营时主要适用《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经修订后,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专章单列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和运营时需遵循《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的规则。现行《公司法》是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于2013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并于2018年10月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和运营时主要适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型契约基金)及配套法规,具体由《合同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相关权利和义务,确定基金的运营规则。现行《合同法》及《信托法》分别为1999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基本法律。
2.行业监管适用的法律规范
私募股权基金在全面监管层面,主要适用证监会2014年8月21日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监管办法对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确立了现行私募股权基金的基础监督管理框架。证监会也因此确立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将创业投资纳入了管辖范围,但于2006年3月1日实施由原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十部委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然现行有效,仍需适用。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适用2017年4月1日实施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被业内人士称为“资管新规”的重磅文件发布,其中同样对私募股权基金提出了相关的监管要求,值得读者重视。
另外,由于特殊行业或特殊性质的限制,适用法律规范有所不同:
(1)银保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从事的私募股权业务进行监管;
(2)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原则上按上述其颁布的《监管办法》,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商务部对外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依照外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4)国有性质私募股权基金同时受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
但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均需按照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3.登记与备案适用法律规范
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层面,除适用上述证监会《监管暂行办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外,主要适用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行业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规范性文件:
(1)《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2014〕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2016〕4号);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五);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5)《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6)其他相关自律规则。
4.募集资金适用法律规范
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集层面,除适用上述证监会《监管暂行办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外,主要适用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行业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15日实施);
(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7月15日实施)。
此外,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等文件,亦涉及规范私募基金资金募集的内容。
5.投资管理及信息披露适用法律规范
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管理及信息披露层面,除适用上述证监会《监管办法办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外,主要适用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行业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6年2月1日实施);
(2)《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2月4日实施)。
此外,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等文件,亦涉及规范私募基金资金投资领域、投资方向等内容。
6.税收及政策优惠适用法律规范
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层面,因基金类型的不同适用法律规范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
(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版本于2018年12月29日实施)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3)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
此外,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我国的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以吸引私募基金在本地落户。例如,发达地区的深圳前海、珠海横琴、浙江宁波,欠发达地区的新疆霍尔果斯、西藏山南等地区。地方优惠政策通常涵盖了税收及房租减免、个税返还、简化办事流程、资金奖励等事项。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为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或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
以上列举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和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但并未穷尽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范。例如,关于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五部委2003年第2号);关于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从事私募基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关于证券公司从事私募业务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16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等。
同时,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实践,未来的监管实务必将随之变化和细化,监管层及行业协会将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文件。例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解答》目前已出台到“(十五)”,随着监管的深化和强化必将有更多解答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也在制订过程中等。
为避免长篇累牍,读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检索相关未穷尽的法律法规,同时需关注未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