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私募基金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制度

四十五、如何建立私募基金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会计法》及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境内的工商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另外,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基金应按时履行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因此,在私募基金设立时,应对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框架性的设计,以满足私募基金运作的规范、透明的要求。

私募基金应建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总体框架如下:

1.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会计账簿是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因此在合伙企业设立时,应建立会计账簿并真实、准确的实施记账工作。

2.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设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均应以阳历年为准,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年度信息披露

合伙企业运行期间,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有限合伙人披露相应信息。

合伙企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任何审计机构更换均应由普通合伙人充分考虑合伙人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后决定。

普通合伙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以正式的书面及电子文本形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实务中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仅年度报表适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仅年度报表适用);

(5)财务报表附注(仅年度报表适用);

(6)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目余额及在报告期间的变动情况(仅年度报表适用)。

4.季度信息披露

合伙企业运行期间,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有限合伙人披露相应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信息。

普通合伙人在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季度财务报表之时,应提供一份季度投资报告,该报告需包含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5.年度报告

除按要求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目余额及在报告期间的变动情况等财务会计报表外,基金管理人提交年度报告。

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运作情况、投资运作费用、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及按法律、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要求应该向投资者披露的其他信息。

6.临时报告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根据其独立判断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应在获知后尽早通知有限合伙人。

重大事件,一般是指对合伙企业或其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实务中,主要包括合伙人违约、合伙人权益转让、合伙人入伙及退伙、投资项目发生重大风险、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交易、潜在利益冲突、合伙企业解散或提前终止、重大诉讼或仲裁、合伙期限延长等情况。

7.信息披露的制度及例外

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应按照以上年度信息披露、季度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制度进行,但信息披露也存在例外情形。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例外情形,实务中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

(1)若根据普通合伙人合理判断,在不违反法律、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等机构监管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年度信息披露、季度信息披露、年度报告等报告所含投资信息可能对合伙企业所进行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收益获取能力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省略相应投资信息。

(2)对于受合伙企业与投资组合公司或投资合作方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或由于法律限制不能披露的信息,普通合伙人无须向有限合伙人提供。

(3)根据合伙协议或其他保密协议约定,不得披露的相关信息。

8.查阅会计账簿

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作为出资人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相关会计账簿和财务信息,一般亦在相关法律文本中将其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一定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直接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费用由该有限合伙人自行承担,但不得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会计账簿包含信息披露制度例外情形项下信息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省略相应信息。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查阅会计账簿项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以上财务会计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除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文本外,亦应在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中进行确定,尤其是合伙协议中,作为私募基金及各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的约束。

另外,上述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私募基金设立时的部分实务规则,未包含基金募集、基金设立、基金运作等阶段的全部信息披露内容。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完整内容将在其他章节中进行详细解读,此处不再展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