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需履行哪些募资程序

三十五、私募基金需履行哪些募资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需履行特定程序,尤其是基础的合格投资者。对于天然合格投资者以及专业投资者,在相关程序上可做出一定的豁免。

私募基金资金募集的基础程序主要包括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风险揭示程序、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投资者冷静期程序及回访确认程序等。

对于天然合格投资者,可豁免上述募资程序;对于专业投资者,可豁免上述投资者冷静期程序及回访确认程序。

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程序如下:

1.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集时,首先应当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只有确定特定对象后,基金管理人才能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其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其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前,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应以书面承诺形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实务中,主要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特定对象发送《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等文件,由特定对象填写和签署后,提交至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推介基金产品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核实投资者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如通过“验证码”等形式;

(3)投资者线上勾选同意基金管理人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线上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要求;

(5)投资者线上接受风险测评,填写关于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基金管理人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通过一定的评估方法,线上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调查问卷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调查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并且基金管理人取得的问卷调查信息应以投资者自愿填写为前提。

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基本信息: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机构投资者主要信息包括商事登记的必备基础信息、联系方式等;

(2)财务状况:个人主体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的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机构主体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净资产状况等;

(3)投资知识:投资者的投资知识信息主要有金融法规了解程度、投资市场和产品具体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认知程度、是否参加过专业培训等;

(4)投资经验:投资者的投资经验信息主要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情况;

(5)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信息主要了解其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情况。

依据相关规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基金管理人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时,需要对投资者重新开展风险评估,但同一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时间超过3年的,则无需再次对投资者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若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主动申请重新评估其风险承担能力。

3.基金风险揭示程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重点提示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签署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实务中,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特殊风险:私募基金特殊风险主要是指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风险、外包事项风险、聘请投资顾问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风险等特殊风险;

(2)一般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风险主要是指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资金损失风险、投资标的风险、税收风险等常规风险;

(3)重要条款确认:投资者应对投资合同中有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条款逐项确认,重要条款主要有参与方权利义务条款、费用及税收条款、纠纷解决方式条款等。

4.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程序后,应告知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以确认其符合基础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告知投资者提供主体资格文件、备案文件(含可查询电子形式)等证明文件,以确认其符合天然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合格投资者时,应审慎核查其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并需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数量。

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履行完毕后,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主体可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认购承诺书》《认购协议》《入伙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5.投资冷静期程序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等法律文本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说明有关投资冷静期的规则安排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及投资协议等)应对冷静期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合同中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冷静期内、冷静期过后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冷静期,一般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若有特殊要求的,亦可另行约定。

6.回访确认程序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等法律文本前,基金管理人应告知投资者有关投资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基金合同签署后,基金管理人应待投资冷静期满,由其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外的其他人员以电话录音、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履行投资回访确认程序。回访人员在回访中不得采用诱导性陈述的方式,并且在投资冷静期内开展的回访确认属无效行为,需按要求重新履行回访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访确认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确认受访人的身份信息,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产品购买:确认投资者是否为本人购买基金产品、是否本人签名或签章;

(3)确认法律文件内容:确认投资者是否阅读、审查、理解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4)确认匹配度: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与所投资的基金产品的匹配程度;

(5)确认重要条款:确认投资者知悉其承担的费用及费率,投资者权利,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风险承担: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悉可能承担私募基金的投资损失风险;

(7)确认冷静期: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悉冷静期的起算时间、冷静期期间以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制度安排;

(8)确认争议解决方式: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争议解决方式及相关安排。

若回访确认成功的,基金合同继续履行,投资者可以将投资资金划入相关账户,并由管理人开展投资。

若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投资者交纳的投资款项不能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账户或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投资款。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

PE实务中,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回访,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回访的全部内容,以此来界定回访成功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六项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主要是针对前文所述的基础合格投资者。对于前文所述的天然合格投资者,无需履行上述六项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实务中主要核实天然合格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备案信息等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即可。

另外,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不履行上述投资者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程序,若专业投资机构与天然合格投资者身份相重叠的,适用前文所述。实务中,专业投资机构的认定标准主要适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