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准备哪些文件

十三、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准备哪些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按照所聘请的律师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律师通过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并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而后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由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业协会进行审核。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实务中,基金管理人准备的资料一般按基金业协会的指引要求进行提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

1.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资料

(1)提供全部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版工商执照、最新版章程(合伙协议)、公司设立文件、公司变更文件等;

(2)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资质、证照等文件;

(3)说明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说明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5)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2.业务情况说明

(1)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管理人是否实际开展业务,若已开展业务,请说明业务开展情况;

(3)业务开展中,是否存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型基金的情形,不同类型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是否具有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4)基金管理人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5)基金管理人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6)基金管理人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7)是否配备所管理类型基金的专业化人才。

3.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股权结构文件资料

(1)基金管理人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股权结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版本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

(2)需说明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并提供境外股东信息的相关中文文件资料;

(3)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若有,需说明原因及影响。

4.实际控制人情况

(1)需说明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提供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2)需说明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若有,需说明原因及影响。

5.分、子公司及关联方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等类型子公司,若有,需提供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证照、资质等文件资料;

(2)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分公司,若有,需提供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证照、资质等文件资料;

(3)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等类型的关联方,若有,需提供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证照、资质等文件资料;

(4)若子公司、关联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提供登记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6.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提供企业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履历表,劳动合同,并说明从业人员与担任岗位的匹配度、公司整体人员与公司规模的匹配程度等;

(2)提供公司办公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并说明公司办公场所与公司业务开展的匹配程度;

(3)提供公司注册资本、资本金的实缴的证明资料,并说明公司资金情况与业务开展的匹配程度。

7.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供以下制度文件:

(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披露制度;

(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5)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6)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8)公平交易制度;

(9)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10)其他制度等资料。

上述(7)、(8)、(9)项,未兼营私募证券业务的无需提供。

8.外包情况

基金管理人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若有,需提供外包协议、该机构的外包服务资格证明文件,并说明外包背景、目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事项。

9.高管情况

(1)提供高管名单及职能分工;

(2)提供高管的基金从业资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合规负责人等。

10.处罚、处分及信息用记录情况

需提供以下情况说明,若有,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1)基金管理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3)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4)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6)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1.诉讼、仲裁情况

需说明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若有,请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12.登记申请材料

提供基金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及其清单。

以上12项内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需的常规性文件,针对不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实务中一般会通过补充清单的形式,进一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实务中亦需注意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变化,若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提出了新的要求,则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变化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