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其他事项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时,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核查本书前述的相关具体事项后,应核查是否存在其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若有其他事项,应专章进行说明;若不存在其他事项需注明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对于其他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基金业协会并未明确说明,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同时鉴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基金业协会确实无法具体进行规定,但基于兜底性条款的考虑,基金业协会只能原则的框架性的提出该要求。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实务中,绝大多数的法律意见书均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方面主要事项已经在其他核查事项中进行了说明,另一方面该原则性要求确实缺乏可操作性。
结合基金业协会不断出台的新规定及要求,以及相关实务经验,作者认为法律意见书中的其他事项可包括如下内容:
1.中止办理情形
基金管理人受托律师应核查拟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中止办理情形。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1)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名称与经营范围”部分的内容开展。
(2)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企业运营基本设施与条件”关于办公场所部分的内容开展。
(3)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尚未开展业务的机构,一般需基金管理人出具未来的展业计划说明,并核查其展业计划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具有可行性。
(4)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专业化经营”部分的内容展开。
(5)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风险控制体系”部分关于财务清晰要求的内容展开。
(6)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股东的股权结构”“实质控制人”部分的关于股份代持和股权结构的内容展开。
(7)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股东的股权结构”“实质控制人”部分的关于实际控制关系及实际支配的内容展开。
(8)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股东的股权结构”“实质控制人”“关联方”部分的相关内容展开。
(9)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企业运营基本设施与条件”关于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部分的内容及“高管情况”关于兼职、专业胜任能力部分的内容展开。
(10)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该问题主要出现在管理人提交登记申请及法律意见书之后发生,在基金管理人未提交法律意见书前,一般不存在该项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不予登记情形
基金管理人受托律师应核查拟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1)申请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专业化经营”部分关于展业情况部分的内容,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文件展开。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申请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容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文件展开。
(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曾经或目前是否从事上述12类冲突业务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专业化经营”部分关于冲突业务部分的内容开展。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曾经或目前是否从事上述十二类冲突业务的核查,可以在前述“股东的股权结构”“高管情况”及“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关于从业人员部分的竞业禁止内容中进行论述,也可以在本项内容中进行单独论述。单独论述的,应核查主要出资人的竞业禁止承诺、工商登记文件、公开信息资料、业务合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员负面信息”中关于处罚、处分及信用记录部分的内容展开。
(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该项内容的核查,主要依据前述“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员负面信息”中关于处罚、处分及信用记录部分的内容展开。
(6)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