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员的负面信息如何查验
在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时,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受托律师对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员的负面信息进行核查。受托律师在核查后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事项做出相应的信息披露。若存在重大负面信息的,基金业协会将做出不予登记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律师核查的负面信息主要包括两类:处罚、处分及信用记录情况;诉讼、仲裁情况。
1.处罚、处分及信用记录情况
处罚、处分及信用记录情况,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两类主体,需核查上述两类主体的负面信息。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核查事项主要包括如下负面信息:
(1)基金管理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该项核查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无需对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的核查,主要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基金管理人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核查,根据私募基金不同主体,主要通过检索中国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该项核查不止针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同时要对其高管人员行查询。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主要通过检索基金业协会网站纪律处分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3)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该项核查不止针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同时也要对其高管人员行查询。主要通过检索中国证监会的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确定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负面信息。
(4)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该项核查不止针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同时也要对其高管人员行查询。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查询。
(5)基金管理人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该项核查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无需对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进行核查。主要通过检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基金管理人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若基金管理人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6)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该项核查不止针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同时也要对其高管人员行查询。主要通过检索国家公共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查询,确定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7)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是否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该项核查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进行查询。
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记录,主要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同时需核查高管人员的个人征信报告进行确定。高管人员的个人征信报告,仅限于本人查询,因此,需由高管人员自行查询后并提供信用报告或查询记录。
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是否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主要通过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查询。
在检索查询后,若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若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的重大失信记录、市场禁入措施未发生在最近三年内的,则不对基金管理人登记构成影响。
基金业协会虽然对上述事项做出了规定,但仍有部分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重大失信记录如何界定其为“重大失信”;最近三年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是指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起始时间在最近三年,还是市场禁入措施执行完毕的最后期限在三年内;最近三年从何时计算,是查询时间、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间还是申请登记提交申报资料时间。
关于“重大失信”记录的界定,在实务中应参考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认定为“重大失信”;若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参考具体的金额、失信或可能失信情况的背景及原因、是否尚在诉讼中、失信情况造成的影响等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最近三年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实务中主要按照市场禁入规定的禁入期限是否在最近三年内,即市场禁入的最后期限是否在最近三年内。
关于“最近三年”如何计算的问题,实务中一般以登记申报的时间进行计算。
2.诉讼、仲裁情况
诉讼、仲裁情况,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人需核查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情况的负面信息。该项核查不涉及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核查事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相关情况。主要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
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的负面信息核查,除了核查上述相关网站外,一般还需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就上述事宜出具相关说明和承诺。若存在相应负面信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基金管理人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基金业协会将对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但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存在前述其他情形的,并未明确是否对私募基金登记构成影响以及构成何种影响。
在实务中,原则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但出于顺利登记的需要,若出现上述情形的,除非经论证后认为影响较小或情节较为轻微的,一般均不提交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避免出现基金业协会中止登记审查或多次反馈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具有上述负面信息的,可考虑重新设立申请登记的主体;若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具有上述负面信息的,可考虑更换或替换高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