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十、与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的其他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除前述基金业协会要求核查的事项外,尚有与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的其他事项如下。

1.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如何登记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2.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实务中,虽然存在个人作为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的情况,但基金业协会不接受个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3.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实务中,大多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认缴制,实缴资本未完全到位并不影响其完成登记。但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4.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虽然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但实践中仍存在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未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产品,而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应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法规中强制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将更有效果和执行力度。

5.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基金业协会登记

依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因此,对于没有管理过私募基金的申请机构,基金业协会的态度是满足条件的仍可以办理登记。

6.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参考了上述规定,并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静默期”的要求,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基金业协会要求,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

因此,对于“公募转私募”的基金经理同样需遵守上述3个月“静默期”的要求。另外,基金业协会在规定中并未区分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类型,因此,“静默期”的要求应对私募行业不同类型基金管理人均应适用。

7.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如何履行相关手续

根据本书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

如前文所述,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对上述重大变更事项,管理人在履行完毕内部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应当在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amac.org.cn,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8.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

为落实《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基金业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9.基金从业资格如何注册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私募基金任职的,应由所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管理人任职的,基金业协会表态不需急于“挂靠”,可先由个人向协会申请资格注册,在私募基金任职后,再由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即可。

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规定,对已通过资格考试的,可以在考试通过后的4年内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资格考试超过4年的,在2017年7月1日前认可其考试成绩,可在此时间前向协会申请资格注册;对已通过资格考试,但满4年未注册的,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向协会申请资格注册的,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方可在协会注册。

10.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

按照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资格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以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2015年12月31日后取得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

除上述高管的培训要求外,基金业协会对已取得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提出了后续培训的要求,即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对于后续培训的方式,基金业协会也有明确的要求:“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面授培训可关注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每年度培训计划和每期培训通知;远程培训可登陆远程培训系统(http://peixun.amac.org.cn)参加学习,机构用户或个人用户均可通过远程培训系统进行注册、选课、在线支付和课程学习。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注册并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后,学时信息将被有效记录,可登陆协会官网‘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平台—培训学时查询’进行查询”。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外部人员“挂靠”是否可行

关于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挂靠”的现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强化管理初期,确实较为普遍。但随着基金业协会的新规不断出台以及持续加强管理,该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挂靠”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部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或者从业人数不达要求,为顺利完成其登记,因此引入外部人员进行“挂靠”。

但该类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典型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纪律处分如下:

(1)从业人员: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基金业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2)基金管理人: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3)中介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基金业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基金业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寻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挂靠”的方式并不可行。

12.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重新申请登记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管理人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13.成立满一年的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是否需提交审计报告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因此,成立满一年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审计报告。否则,将面临不予登记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