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仔细阅读过他那篇文章以后,我初步感觉到,吴传启同志的文章虽然是专为批评我那篇文章写出的,但他并没有针对我的主要论点,并还把我的主要论点,作了一些曲解。
我那篇文章有两个主要论点,其一是说,在《资本论》中,应用的基本方法,是辩证方法,不是抽象分析,也不是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或其他什么方法,即使说,后面这两者比较重要,在《资本论》中也应用得比较广泛,那也不能这样去理解。我的另一个主要论点,是和前一个论点相联系的,那是把辩证方法看为总的方法,基本的方法,其他一切的方法,则是从属于辩证方法的,在辩证方法的指导下,对所研究的总的对象的某些方面,某些场合,作着较为具体的处理的。我在《〈资本论〉的方法》那篇文章中,完全是就这两个论点立论的,我并且在其中第二段的结尾,还把它们概括地表述出来了。吴传启同志的文章,抄引了我那篇文章的许多片段,但却就把概括的说明避开了。有些象是“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为了说明的便利,我只好自己抄引在这里了。
从上面的说明,我们似乎可以毫无疑义地肯定以下两个论点:
1.马克思自己和恩格斯都认定,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中,都是把辩证方法看作研究资本主义现实关系的“现实方法”,或研究资本主义基本生产关系的基本方法。这无疑是照应着整体或总的对象,提出总的方法。
2.他们对于一切其他从属于总的方法或辩证方法的方法,则都只认定它们是分别在一定场合,一定范围,处理不同问题起着助手的作用。它们的作用,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列宁指示我们:“应用分析的方法还是应用综合的方法,这决不是(如通常所说的)‘我们随心所欲的事’,——这取决于‘那些必须认识的对象本身’”[99]。
依我想,吴传启同志的批评,如果是针对我这两个论点,那不独便于被批评者,使他知道对在哪里,错在哪里,同时也好让一般读者去作判断。照他的批评章法,确有些叫人摸不着头脑。
就第一个论点说,他讲了很多,我仍然不明白他是否还坚持,《资本论》的基本方法,是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照他在全文一二两段引伸的说明,虽然没有对此作明白的交代,但在骨子里,却还认定这是没有什么值得考虑的,因为照他看来,第一卷固然是在应用这个逻辑方法,第二卷、第三卷也是;而且照他的看法,如果第二卷、第三卷不是完全贯彻这个方法,《资本论》就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我看事实不完全是这样的。我想分几点来说明:首先,第一卷在体现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程序方面,确是比第二卷、第三卷表现得更明白些,虽然后两卷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应用这个方法,如吴传启同志详细列举出来那样,有许多地方还是在应用它,但分别就这两卷的整个构成来说,吴传启同志却把它们的重要关节忽略了,第二卷由个别资本的循环周转到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与流通,看来是按照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程序,可是这个社会总资本运动,这个总再生产,如果不是放在这里,而是放在第三卷讲过了“资本运动过程当作一个全体来看所生的各种具体形态”以后,它的具体规定性,不是更充分么?不是更会表现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么?但马克思没有这样做。第三卷如果按照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程序,利润这个范畴,是应该在讲过了企业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以后再提出来,那样就更好表现它的具体规定性的复杂性,但马克思没有这样做。他是在前三篇讲了由剩余价值到利润的转化、利润平均化、利润下降法则以后,接下去才讲到那些特殊分配形态的。这里用不着进一步说明马克思为什么没有这样做,而只是要指出:第二卷、第三卷与第一卷研究的对象不同,处理的问题不同,它们就不可能完全按照第一卷的章法。其次,这样做不是会破坏整个《资本论》的体系么?我同吴传启同志的看法不一样,也许这里存在着我们真正的分歧,因为他把由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的方法,看为是《资本论》的基本方法,所以企图把每一卷每一篇每一章都说成是应用那个逻辑方法的结果,并且认为不是那样,就不能构成《资本论》的完整体系,或者会破坏那个体系。我认为,《资本论》的总的方法或基本方法,不是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也不是其他什么逻辑方法,而是辩证方法。按照辩证方法的总的要求,就是要把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动规律或其辩证的发展关系揭示出来。要服从这个总的要求,就得对其整个辩证发展关系的不同方面、不同对象,运用这样那样的逻辑方法,或者是把哪一种逻辑方法作为重点,例如说《资本论》头两卷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分析,在第三卷中,则综合占首位。这正符合前面讲过的列宁指示的精神:应用分析的方法,还是应用综合的方法,决不是取决于我们随心所欲的事,而是取决于那些必须认识的对象本身。如果有谁因为要强调抽象分析的逻辑的方法,是《资本论》的基本方法,硬说第三卷也同样是分析方法占支配地位,并以为不是那样就会破坏《资本论》的体系,那能说是对的么?事实恰好是,《资本论》的完整体系的建立,就在于它在辩证方法的指导下,对不同对象、不同问题,采用不同的具体方式方法。因此,第三,即使依照吴传启同志的主张,说《资本论》第二卷、第三卷也同第一卷一样,完全贯彻了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我们也不能据此就说《资本论》应用的基本方法,是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试问没有辩证方法作为总的方法摆在前面,就是说,没有把所研究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看作是有全面联系的、有机的,是在内在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的,那末,把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应用起来,不是要失却方向和依据么?难道说,马克思不是把辩证方法放在前面,再考虑到经济学的研究,不能从实际的具体入手,而要从那种实际的具体情况得出一些基本的抽象范畴,然后再进到包含有复杂的多样规定性的范畴么?我在前文中曾经指出恩格斯就《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关于如何应用辩证方法所作的指示,他说:“依照这个方法,逻辑的发展完全不必限于纯抽象的范围,相反,它需要历史的例证,需要与现实不断接触。因此这里引了各种各样的例证,有的指出事物在各个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现实历史进程,有的指出经济文献,从头追溯明确作出经济关系的各种规定的过程。”(重点号是引者加的)[100]这段话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他不仅说明在应用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中,同时还要不断接触现实,从实际的具体情况中得出抽象的规定,也就是说,还有由实际具体到抽象的一面,也许这还是更重要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一面。不然,就变成了由概念到更复杂的概念,由范畴到包含更多规定性的范畴,变成逻辑的发展,完全“限于纯抽象的范围”了;这还说明,在辩证逻辑中,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的,而这却是吴传启同志不愿意承认的一点。
就第二个论点,即就辩证方法与其他各种逻辑方法的关系说,我非常意外地感到,吴传启同志在有意地曲解我的说法。他的曲解是从他不肯承认对于辩证方法来说,所有一切从属于辩证方法的其他一切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与片面性的这一命题出发的。他全文中断章取义地认为我有时在上述文句的意义上讲到“其他的方法”,特别是在那篇文章的末尾讲到“非辩证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就说我把辩证方法与其他的逻辑方法对立起来,由此大做文章。现在我把这句话的全文写在下面,那是在说明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抽象分析的逻辑方法等等,都不可能把资本主义总的辩证发展关系表达出来,只有辩证方法才能办到之后讲到的:
……为了这样才便于在理论上把现实的生产关系复制或再生产出来,才便于把资本主义社会的总的辩证发展关系表达出来。当我们已知道,要把资本主义的现实的辩证发展关系表达出来,非辩证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所能办到。
看到上下文便不难明白,总的资本主义的社会辩证发展关系,只有作为总的方法的辩证方法才能全面把握,这以外的,只有局部意义的逻辑方法,都办不到。而且就在这一段文字的开头,我还讲了这一句较概括的话:
总之,不论是抽象分析法还是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或者还是其他什么方法,在《资本论》的方法论或辩证方法中,都有它在一定场合的一定的甚至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决不能因为它在某种场合,处理某种问题,显得突出重要,就把它拿来代替辩证的方法,或看作是《资本论》的基本方法。
此外,在同一论文的某些场合讲到辩证方法和其他只有局部意义的逻辑方法的关系时,也分别交代了其他方法对辩证方法的从属意义,如在第三段末尾就曾指出:
马克思“就是他在答复资产阶级学者批评他的方法论,而直截了当地明确地提出他的方法是辩证方法的第二版跋中,他并未排斥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不过把后者看为是从属于辩证方法的一种方法罢了。”
事实上这在概括我的全文的两个主要论点中,已再明白不过地交代了。如果说在经过了这样反复指明的前提下,表示《资本论》在应用当作总的方法来看的辩证方法而外,还运用了其他一些逻辑的方法,怎么就是把其他的方法与辩证的方法对立起来呢?就是“割裂”呢?那末,马克思在讲过了他的辩证方法,接着讲说明的与研究的方法;恩格斯在讲了辩证方法之后,接着又说,要应用历史的与逻辑的方式方法;列宁在讲述辩证方法时,还说要分别不同的情况、对象,应用分析的与综合的方法;还有其他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认为应用分析方法,不可同时运用归纳法与演绎法,该怎么去理解呢?大概吴传启同志的意见是,凡属具有辩证逻辑性质的方法,都是辩证方法,只有这样那样的辩证方法,而不是有一个什么总的方法来看的辩证方法,而这些方法在认识中,又是被“综合地应用的”,不能“割裂”的。照此说法,他就不但不能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指示有所交代,连他自己提出来的“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的认识方法,是应用于《资本论》中的基本逻辑方法”这个命题,也似乎违反了那个“戒律”。因为很清楚,他单就这个方法来谈,不是分割开来了么?他把这个方法看成是应用在《资本论》中的基本逻辑方法,不是还承认有其他的非基本的逻辑方法么?他在理论上讲得这样令人难于索解,当然有他的“根据”。我觉得有必要把它提出来谈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