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民的性质与方向
2026年04月06日
二、军转民的性质与方向
纵观世界各国军转民的措施和经验,我们不难发现,确立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是军工技术转民用技术的有力措施。通过军转民实现过剩军工技术转为民用技术,实现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在军转民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①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军转民动力不足。企业未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部门和地区的主管部门,企业活动未完全摆脱多轨制和区域分割的经济体制的束缚和限制;②政企职责不明。各军工部门在管理企业上多以政府计划的管理模式管理企业,未能彻底取消供给制和半供给制的管理办法,企业缺少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动力。
为了解决这些与军转民性质不相符的问题,在后续军民结合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予以纠偏。(https://www.daowen.com)
(1)促进类。建议国家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在市场上适时传导有关信息,调动企业转用军工技术的积极性。通过制订必要的法令制度,完善现有的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和技术市场法,为企业实现技术转民用与企业的特殊或个别利益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成为企业自觉自愿的行为,为军工技术转民用创造条件。同时,也应采取必要的行政办法,进行鼓励。
(2)建设类。加速国民经济内在机制的建设,不放松国家的宏观指导和调节,创造各种各样的条件,提升军转民的动力。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保护军工技术转民用的正当经营活动,防止或消除过度竞争、损害全局或整体利益、人为封锁、欺诈和泄密等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