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美国十分重视国防科研生产和军品采办立法,制订有严密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防采办,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层次分明和相互配套的国防采办法规体系,确保了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采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为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美国国防部在武器装备采购项目招标工作正式开始前要对承包商的技术能力、财力、质量、管理水平、资信度等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称为资格审查,其中质量管理体系是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而关键的内容。具体做法如下:
(1)国防部是军品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实施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变化非常快,企业的注册、开业、重组、兼并、破产频繁,因而美国国防部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商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承包商实力变化信息和新承包商的动态,对“具备资格的名单”和“不具备资格的名单”进行调整和补充,每一季度更新一次,并及时发布。
(2)建立分级的审查组织管理机构。美国军品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是在国防部负责采办、技术和后勤的副部长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国防部有关部局和陆海空三军的军品采购主管部门领导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军事代表处、合同审计地区代表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承担不同承制任务的企业,参与进行承制资格审查的单位是不同的。
(3)制订资格审查的具体标准。进行资格审查是有一定标准的,美国国防部制订有严格的资格审查标准,以确保进入武器装备行列的承制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目前,美国国防部对承包商资格审查的条件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业条件,称为一般标准;第二部分是与各具体采办项目紧密相关的特殊条件,称为特殊标准。进入武器装备承制行列的承制单位必须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标准。
(4)对转包合同商资格审查的监管。国防部对转包合同的管理原则是有限、适度和间接管理,不直接对转包合同商进行资格审查,但要求主承包商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①主要的或关键的转包商名单;②为风险较大的转包商拟订备用方案;③拟选的转包商是否在国防部的“不具备资格的名单”中;④主承包商在选择转包商和确定其责任方面是否有合理的依据;⑤主承包商在签订转包合同时,是否一贯符合主承包合同中关于考虑和照顾劳力过剩地区和弱小企业的规定等。
(5)对进入军品市场后企业的合同质量管理。国防部合同管理局的基本职能是统一管理三军和国防后勤局的所有合同管理事务,包括:合同事务的日常管理、组织成本价格分析、监督企业执行合同的情况、质量保证、审查企业的支付申请、安排付款和谈判合同的变更等。美军在大型国防主承包商处都设有驻厂代表办公室,而对那些军品较少的厂商,则通过附近的地区办事处管理合同事务。典型的地区办事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3个主要业务部门,即合同管理分部、质量保证分部和项目与技术保障分部,以及两个辅助办公室,即小企业办公室和设备设施维护办公室。大型军工企业中的驻厂代表办公室,人数和组织形式与地区办事处差不多,只是一般不设后勤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