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鉴定定型的有关概念

一、装备鉴定定型的有关概念

装备鉴定定型分为状态鉴定、列装定型、在役考核和升级改进。

状态鉴定是国家对装备性能进行全面考核,以确认其达到《研制任务书》和研制合同的要求;列装定型是国家对装备批量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考核,以确认其达到批量生产的标准。

(一)装备鉴定定型的原则

(1)新产品一般应先进行状态鉴定,后进行列装定型。

(2)生产批量很小的产品,进行列装定型后,再交付进行适应性试验。

(3)按引进图样、资料仿制的产品,可只进行状态鉴定,再作适应性试验。

(4)单件生产的或技术简单的产品可不进行列装定型,仅以鉴定方式进行考核。组织鉴定的部门可参照《军工产品定型条例》和GJB1362《军工产品定型程序和要求》确定考核的内容、方法并办理批准手续。

(5)凡能独立考核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应在产品定型前进行鉴定。

(6)产品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成套定型,凡能独立考核的配套产品,应在主产品定型前进行鉴定定型。

(7)由国外购买(引进)的产品配套与国内已定型产品使用时,凡影响主产品基本性能的,在正式列装前应组织试验或鉴定。

(8)产品鉴定定型时,原则上不能遗留技术问题。产品主要战术、技术指标的调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批准设计定型;非主要战术、技术指标的调整,必须经使用部门同意后,才能批准设计定型。

(二)装备定型的标准要求

1.装备状态鉴定标准和要求

(1)经过性能试验,证明产品的性能达到批准的战术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

(2)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要求。

(3)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完整、准确,验收技术条件及使用说明书等齐全。

(4)产品配套齐全。

(5)构成产品的所有配套设备、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等有供货来源。

2.装备列装定型标准要求

(1)具备成套批量生产条件,质量稳定。(https://www.daowen.com)

(2)经作战试验,产品性能符合批准列装定型时的要求和试验需求。

(3)生产和验收的各种技术文件齐备。

(4)配套设备及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能保证供应。

(三)装备鉴定定型的工作程序

1.装备状态鉴定的工作程序

(1)申请状态鉴定试验。

(2)制订状态鉴定试验大纲。

(3)组织状态鉴定试验。

(4)申请状态鉴定。

(5)组织状态鉴定审查。

(6)审批状态鉴定。

2.装备列装定型的工作程序

(1)组织部队试验。

(2)申请列装定型试验。

(3)制订列装定型试验大纲。

(4)组织列装定型试验。

(5)申请列装定型。

(6)组织列装定型审查。

(7)审批列装定型。

对于不进行列装定型试验的产品,状态鉴定后进行适应性试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