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修性

二、维修性

(一)维修性基本概念

(1)维修性。装备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维修时,保持或恢复到规定状态的能力。通俗地讲,维修性反映的是装备通过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是提高装备战备完好性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讲,装备维修性可以分为任务维修性、固有维修性、使用维修性。

(2)任务维修性。装备(产品)在规定的任务剖面内,经维修能够保持或恢复到规定状态的能力。

(3)固有维修性。通过设计和制造赋予装备(产品)的,并在理想的使用和保障条件下所呈现的维修性,也称设计维修性。

(4)使用维修性。装备(产品)在实际的使用维修中表现出来的维修性,它反映了产品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环境、维修策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二)维修性常用参数

(1)维修性使用参数。直接与战备完好性、任务成功性、维修人力和保障资源有关的一种维修性度量。其度量值称为使用值,分为目标值和门限值。

(2)维修性合同参数。在合同中表达了订购方维修性要求的,并且是承制方在研制和生产过程中可以控制的参数,其度量值称为合同值,分为规定值与最低可接受值。

(三)维修性工作的目标

维修性作为装备(产品)的一种重要性能,越来越受到重视,其目的是确保研制、生产或改型的装备(产品)达到规定的维修性要求,以提高装备(产品)的战备完好性和任务成功性,减少维修人力及其他维修保障资源要求,降低寿命周期费用,并为装备全寿命管理和维修性持续改进提供必要的信息。

(四)维修性工作的基本原则

开展维修性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1)维修性工作必须遵守预防为主、早期投入的方针,应把预防、发现和纠正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维修性缺陷作为维修性工作的重点。

(2)装备(产品)论证阶段应对维修性要求充分论证,并与相关特性及资源协调,保证维修性要求合理、科学并可实现。

(3)维修性工作必须纳入装备的研制工作,统一规划,协调进行。应积极采用并行工程的方法,实现各类工程活动的综合协调。

(4)应根据产品所处阶段、复杂和关键程度、适应(贮存)环境、新技术含量、费用、进度以及产品数量等因素对工作项目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选择效费比高的维修性工作项目。

(5)必须加强对研制和生产过程中维修性工作的监督与控制,严格进行维修性评审,为转段决策提供依据。

(6)应重视收集并分析现役装备(产品),尤其是同类装备(产品)存在的维修性问题,在新研装备(产品)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以提高其维修性。

(7)应该充分重视使用期间的维修性工作,尤其是初始试用阶段的维修性评价和维修性改进工作,以最终满足部队对装备维修性的要求。

(8)应该尽可能利用有关标准或有效的工程经验,通过规范化的工程途径,开展各项维修性工作,其实施结果应该形成报告

(9)装备(产品)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在战场上对损伤装备进行快速应急的损伤评估和修复的可能性与有效性。(https://www.daowen.com)

(10)软件的开发必须符合软件工程的要求,对关键软件应有维护性要求并规定其验证方法。

(五)维修性定量要求

(1)维修性定量要求的范围。维修性定量要求应反映系统战备完好性、任务成功性、保障费用和维修人力等目标或约束,体现在保养、预防性维修、修复性维修和战场抢修等诸多方面。不同维修级别,维修定量要求应该不同,不指明维修级别时应该是基层级的定量要求。

(2)维修性参数。维修性参数可分为以下3类:

1)维修时间参数。如平均修复时间(MTTR)、系统平均恢复时间(MTTRS)、平均预防性维修时间(MPMT)等。

2)维修工时参数。如维修工时率(MR)。

3)测试诊断类参数。如故障检测率、故障隔离率、虚警率、故障检测隔离时间等。

(六)确定维修性定量要求的原则

(1)确定维修性要求时,应全面考虑使用要求、费用、进度、技术水平及相似产品的维修性水平等因素。

(2)在选择维修性参数时,应全面考虑装备的任务使命、类型特点、复杂程度及参数是否便于度量及验证等因素,参数之间应相互协调。

(3)维修性参数要求应由系统战备完好性、任务成功性、维修人力和保障资源等要求导出,在反映维修性目标的前提下,选取最少的维修性参数,协商权衡确定维修性、可靠性、保障性系统及其资源等要求。

(4)订购方可以单独提出关键分系统和设备的维修性要求,对于订购方没有明确规定的较低层次产品的维修性要求,由承制方通过维修性分配的方法确定。

(七)维修性定性要求

维修性定性要求是为了使装备(产品)维修快速、简便、经济,而对装备(产品)设计、工艺、软件及其他方面提出的要求,一般包括可达性、互换性与标准化、防差错及识别标志、维修安全、检测诊断、维修人素工程、零部件可修复性、减少维修内容、降低维修技能要求等方面。

(八)维修性要求的验证

(1)维修性合同要求验证。在研制合同中,对于规定的维修性要求必须明确验证的方法和接收、拒收判别准则。

(2)维修性验证试验。应在合同规定指标所对应的层次上进行,当不能或不适宜用试验方法验证产品维修性时,允许利用不同层次产品的维修性数据,采取建模与仿真或其他分析、综合的方法,评定产品的维修性水平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维修性试验应以统计方法为基础,也可以根据有关标准,选择适合的统计试验方案,并确定环境条件。

(4)订购方应通过有计划地收集、分析实际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数据,评价装备的使用维修水平。

(5)装备部署后,订购方应有计划地安排并组织维修性信息的收集分析、维修性评价、维修性改进等工作,以不断提高装备的维修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