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代表参与装备采购招标工作要求
装备采购招标是指装备机关、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在装备科研和采购项目确定后,公布标准和条件,确定承研、承制单位的活动。装备采购招标工作,可以保证装备要求的质量,可以保证军队按时获得新装备,也可以让有限的军费发挥最大效益。质量监督代表参与装备采购招标工作的通用性要求,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要求
(1)质量监督代表参与装备采购招标工作,应当遵循适度公开、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和保密原则。
(2)质量监督代表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参与装备采购招标工作。
(3)质量监督代表应按照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4)参与装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应采取回避制度。
(二)装备采购招标工作程序
1.承办招标工作程序
(1)成立招标小组。
1)按照规定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需报请有关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核准。
2)招标小组负责拟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装备采购招标等工作。
(2)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装备技术、价格、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5人以上单数。
(3)拟制招标文件。招标小组根据招标装备的战术技术要求、采购数量和交付时限等情况,拟制招标书、招标装备价格标底、评定标准和方法等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装备名称、型号(或代号)。
2)装备的采购数量。
3)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4)装备交付进度要求及交付方式。
5)装备性能、战术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6)递标方式与要求。
7)投标截止日期和报标有效期。
8)开标方式、时间。
9)评标原则及形式、时间。
10)保密规定。
11)投标担保规定。
(4)报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报请有关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
(5)发标。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审定后,由招标小组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审定后,由招标小组向选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两家以上承制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6)接受投标。招标小组在规定的截标日期前接受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有关资格证书、技术和质量以及进度承诺、报价等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及其负责人印鉴后密封。
(7)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小组主持,有关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代表、招标小组成员和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小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8)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工作必须在保密情况下进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和说明。经过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小组按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经所有成员签字后有效。
(9)定标。招标小组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并报有关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备案。招标小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合同准备。根据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与中标单位谈判,形成装备采购合同草案。
2.参与招标工作程序
(1)成立招标小组阶段,根据招标承办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招标小组。
(2)组建评标委员会阶段,根据招标小组的要求,派员参加评标委员会。
(3)拟制招标文件阶段,按照招标小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协助招标小组拟制招标文件。
(4)接受投标阶段,按照招标小组的要求督促投标方如实拟定投标文件。
(5)评标阶段,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方回答问询的真实性进行评定,并客观、公正地反映投标方的科研、生产、服务保障和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6)定标阶段,按照招标小组的要求协助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