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研制各阶段装备质量监督内容

二、装备研制各阶段装备质量监督内容

1.装备论证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根据装备业务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按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参与对承制单位资格的审查和装备招标工作。

(2)了解和掌握新研制装备的主要作战使命任务、作战使用性能(含主要战术技术指标)、初步总体方案、研制周期和途径等研制立项综合论证的主要内容。

(3)了解考察承制单位对新上项目的研制能力以及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的主要措施和途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根据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参与装备研制立项综合论证的有关工作,并参加论证评审会,对研制型号的战术技术指标、初步总体方案和主要配套产品的可行性、研制周期及经费估算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2.装备方案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了解和掌握作战使用要求、研制总体方案、系统和设备及软件方案、保障方案、研制经费预算和装备成本概算等装备研制总要求的综合论证内容。

(2)根据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参与总体方案的论证、审查和评审工作,对研制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评价意见。

(3)根据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参与装备研制总要求的综合论证、参加审查和评审,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4)根据研制装备的复杂程度,对承制单位提出的研制方案适时组织进行军方预先审查,并向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报告审查意见和建议。

(5)了解和掌握初步设计和原理样机的研制情况、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情况,参加原理样机的试验和评审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3.装备工程研制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合同签订前,应根据GJB9001C《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产品的特殊要求,参加对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定审核。

(2)根据上级批复的装备研制总要求及下达的研制计划,按GJB2102《合同中质量保证要求》等有关规定参与合同草案,监督承制单位按规定进行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

(3)合同签订后,与有关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按照协议监督承制单位严格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适时对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促进其持续有效运行。

(4)监督承制单位制订研制工作网络计划,划分研制阶段,明确节点要求,实施分阶段质量监督与控制。

(5)监督承制单位根据研制总要求、合同和GJB9001C中8.1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制订产品质量保证大纲。

(6)监督承制单位做好分系统、设备研制任务书的制订工作,应与总体研制总要求协调一致,试验项目齐全,选用标准恰当。

(7)监督承制单位根据有关标准,结合产品特点,制订设计规范、过程控制文件和试验规范,参加相应的设计评审会,对设计规范、过程控制文件和试验规范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8)监督承制单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设计输出应满足设计输入要求,并应进行设计评审和验证。

(9)有关标准规定,监督承制单位对研制产品进行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保障性及优化设计。

(10)根据GJB4072A《军用软件质量监督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承制单位设计开发的军用软件进行质量监督。(https://www.daowen.com)

(11)监督承制单位按GJB5709《装备技术状态管理监督要求》的规定实施技术状态管理。

(12)监督承制单位按GJB190《特性分类》的规定对研制产品进行功能特性分析,确定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编制关、重件(特性)项目明细表,确定关键工序。

(13)督促承制单位对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提出评价意见。

(14)参加并监督承制单位按GJB1310《设计评审》、GJB1269《工艺评审》和GJB907《产品质量评审》的规定,实施分级分阶段的设计评审、工艺评审和产品质量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15)根据研制产品的复杂程度,组织或参与阶段转移前的军方预先审查工作,并向上级报告审查意见和建议。

(16)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参加技术设计(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审查,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应符合《装备研制总要求》和标准规范要求,并对工艺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认可。

(17)监督并参加承制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的首件鉴定,并签署认可。

(18)审查研制过程中的试验大纲,并签署认可。

(19)监督并参加承制单位对总体、系统和设备进行性能试验、环境试验、可靠性试验及其他必要的试验,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认可。

(20)监督承制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成套技术资料,并经审查认可。

(21)对定型样机(样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定型试验要求。

(22)对直接交付的研制样机,应监督承制单位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4.装备定型(鉴定)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参加对产品定型(鉴定)试验大纲的审查,提出评价意见。

(2)参加并监督承制单位对定型样机进行性能试验、环境试验、可靠性试验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

(3)参加定型(鉴定)试验工作,并按GJB5712《装备试验质量监督要求》的规定进行装备试验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4)参加厂、所级鉴定,并提出评价意见。

(5)按规定参加定型筹备工作,会同承制单位联合上报定型(鉴定)申请报告。

(6)对提供定型(鉴定)的成套技术资料、定型(鉴定)文件进行审查认可。

(7)按规定参加定型(鉴定)检查、定型(鉴定)审查有关工作。

(8)对不进行生产定型的产品,在设计定型(鉴定)时,应监督承制单位在有关设计、定型文件中明确生产时的工艺、生产条件要求。

(9)监督承制单位对定型(鉴定)遗留问题的处理,并验证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