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进行状态鉴定或者短期内不能进行列装定型的军工产品,在状态鉴定时质量监督代表应对承制单位的关键性生产工艺条件进行考核。
(2)已批准鉴定定型的军工产品转厂生产,或者长期停产的军工产品恢复生产时,质量监督代表应在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指导下,按照GJB3920《装备转厂、复产鉴定质量监督要求》的规定监督承制单位进行转厂或复产鉴定,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