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代表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程序
1.检查鉴定定型样品
(1)质量监督代表应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的规定要求检查鉴定定型样品。
(2)设计图样(含软件源程序)和相关文件资料齐全,能够满足设计定型试验需要。
(3)质量监督代表应按研制合同规定,在鉴定定型样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上签署意见。
(4)质量监督代表应检查鉴定定型试验条件,认为不具备鉴定定型试验条件时应督促承制单位解决存在问题。
2.督促提出鉴定定型试验申请
(1)质量监督代表应根据装备研制总要求和装备研制合同的要求以及《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和GJB1362中规定的内容参加试验大纲的审查。
(2)质量监督代表确认军工产品满足《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的规定要求时,监督承制单位向定型委员会提出鉴定定型试验申请,并单独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鉴定定型试验。
1)当试验在承制单位进行时,监督承制单位按审批的试验大纲完成规定的试验考核项目。
2)当试验在试验基地、部队进行时,质量监督代表应按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派人参加试验,了解掌握试验情况,并根据试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促提出鉴定定型申请。
1)产品通过状态鉴定试验后,质量监督代表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确认其是否符合状态鉴定条件。
2)试验或检验证明状态鉴定产品达到研制总要求后,督促承制单位向定型委员会申请状态鉴定,并单独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参加状态鉴定审查。
1)质量监督代表应参加状态鉴定审查会。
2)质量监督代表应向审查会议提出是否同意状态鉴定的书面意见,内容一般包括:①达到批准的研制总要求和规定的标准情况;②符合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要求情况;③设计图样(含软件源程序)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情况;④产品配套齐全,能独立考核的配套产品已完成逐级考核情况;⑤配套的设备、部件、器件、原材料、软件质量可靠,并有稳定的供货来源情况;⑥承研、承制单位具备国家认可的装备科研、生产资质情况。
3)对于在状态鉴定审查会中确定的遗留问题,质量监督代表要监督承研、承制单位予以解决并验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