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制度缺陷使企业效率效益走低
2026年04月06日
三、军工制度缺陷使
企业效率效益走低
在我国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确立了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同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为规范军工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客观上需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中国国防工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不仅在时间上普遍滞后于民用企业,而且在具体运作方面也缺乏规范,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3点:
(1)国防工业部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健全。有的企业继续采取传统的工厂制度运作方式,有的甚至还没有采取企业化的运作方式。这类军工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军品经营管理模式,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开发出的产品不能及时进入市场而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2)“两张皮”现象尚有存在。一些军工企业虽然改名为公司,但没有按照规范的公司制进行运作,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机构形同虚设,加上市场意识比较薄弱,军品和民品的经营效果总体上比较差。
(3)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相对较好的军工企业也有一些缺陷。我国十大军工集团的集团公司(母公司)股权结构单一,大多数属于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本集团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未摆脱传统行政性公司的职能。作为法人单位的集团成员企业在经营中未能真正体现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在重大决策之外的一些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常受到集团公司的制约,使企业经营活动不能有效地适应市场变化,资本市场募集资本和军品科研生产的能力和效率较低。
总之,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国防军工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军转民发展面临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军转民发展过程中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科技和生产脱节,军工技术特别是军工高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发展步伐缓慢,导致军转民的效益和质量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