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维修保障质量监督要求
(一)装备维修保障质量监督的一般要求
(1)装备维修保障工作的要求通常应在装备合同中规定,必要时可单独签订装备维修保障服务合同或协议。装备主管机关(部门)负责签订有关装备维修保障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审批装备维修保障服务要求。
(2)质量监督代表应将装备维修保障服务质量监督工作分解落实,确定实施监督的内容、时机和方法。
(3)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设立装备维修保障服务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健全维修保障、服务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服务手段和资源,结合实际制订装备维修保障服务的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
(4)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切实履行装备维修保障服务合同(条款)或协议,督促其制订并落实装备维修保障服务计划,适时检查承制单位的工作内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承制单位与使用部队之间的信息,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满足使用部队的要求。
(5)质量监督代表应督促并协助承制单位做好来函、来电、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妥善解决部队在技术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并尽力满足其要求;质量监督代表应协调使用部队为承制单位开展装备维修保障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战时装备维修保障服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装备维修保障服务质量监督内容
装备维修保障工作内容和要求,一般在订货合同中予以规定。通常包括以下6方面的内容:技术培训、技术资料提供、零备件提供、现场技术服务、质量问题处理、信息收集与处理等。
1.技术培训
(1)按合同规定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要求,质量监督代表应会同承制单位对使用部队实施技术培训。
(2)质量监督代表应督促承制单位制订技术培训大纲和实施计划并上报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批。培训大纲和计划应明确培训时间、内容、考核方法以及安全操作和保密要求。
(3)质量监督代表应督促承制单位对技术培训的对象和授课人员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等提出相应的要求。
(4)质量监督代表应督促承制单位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对授课和训练质量进行监督。
2.技术资料提供
(1)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按要求提供随机配套的技术资料,并按规定进行齐套性和符合性检查。随机配套的技术资料一般包括:产品合格证、履历本、产品技术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或手册)等。
(2)当合同(协议)规定,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要求提供随机配套以外的技术资料时,质量监督代表应督促承制单位及时提供。
(3)军队修理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需承制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时,应经有关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批,由承制单位同需方具体商定后及时提供。质量监督代表应对承制单位提供资料情况实施监督。
(4)质量监督代表应审查承制单位编写的技术通报,与承制单位联合上报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批,并督促承制单位定期检查、清理技术通报的编发和落实情况。
3.零备件提供(https://www.daowen.com)
(1)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在产品出厂时按合同(协议)要求提供随机配套的零备件(含设备、工具)。质量监督代表应对随机配套零备件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
(2)对单独批量订购的零备件,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组织生产、按期交付,并按规定实施检验验收;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有要求时,质量监督代表应督促承制单位按规定建立零备件储备制度。
(3)对其他零星采购零备件,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签订装备合同(协议),督促承制单位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按期交付零备件,协助订货单位解决遇到的问题,有要求时实施检验验收。
4.现场技术服务
(1)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按合同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派员进行现场技术服务。现场技术服务工作内容通常包括:承担或指导装备(含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及使用培训;提供与装备有关的技术咨询,解决装备在运输、贮存、使用和维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协助处理因保管贮存、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需要时,参与保证期内贮存装备的定期检查工作;参加部队演习、作战或其他应急任务的装备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装备维修、延寿等有关技术工作。
(2)质量监督代表应督促承制单位制订首次交付部队装备的现场技术服务计划、预案或集训计划,经上报审批后实施。
(3)质量监督代表在必要时应会同承制单位的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工作内容有:检查承制单位的服务质量;协调现场技术服务相关工作;对承制单位现场技术服务的结果予以确认。
(4)现场技术服务工作由交付产品的承制单位负责或协调实施。
(5)现场维修保障技术服务结束后,承制单位和使用部队应按规定形成工作记录,必要时,经质量监督代表确认。要求时,质量监督代表应会同承制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5.质量问题处理
(1)收到装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信息后,质量监督代表和承制单位应及时沟通,并与有关使用部队建立联系。
(2)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质量问题。
(3)质量监督代表根据上级要求,监督承制单位及时分析、解决质量问题,处置相关装备和产品,落实纠正措施。装备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质量监督代表应督促承制单位负责及时无偿修复或更换;装备在保证期外发生质量问题,及在保证期内因保管和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故障或损伤,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按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有偿服务或与使用部队协商处置;处理重大质量问题或装备的成批排故、返厂修理,及因不能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导致装备长期停用等情况,质量监督代表应会同承制单位制订并上报处置方案,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质量监督代表和承制单位应做好质量问题处理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并按规定确认和签署。
6.信息收集与处理
(1)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应与装备使用和保障部门沟通信息,建立使用过程装备质量信息反馈网络。
(2)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并会同承制单位按有关要求与使用部队建立使用过程质量信息网络,督促承制单位经常收集装备使用质量动态信息,适时向使用部队提供服务信息。
(3)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制订并实施使用过程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和储存管理办法,建立并运行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实现质量信息的闭环管理。
(4)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适时(或定期)访问使用部队,征求装备使用意见,不断提高装备质量和服务质量,并协助办理访问使用部队的有关审批手续和联络事宜。
(5)质量监督代表应建立并保存装备售后技术服务质量监督记录,监督记录通常包括装备售后技术服务项目的名称,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检查的内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过程及结果,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