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出厂检查、交接与发运质量工作要求

九、装备出厂检查、交接与发运质量 工作要求

装备“出厂检查”是指质量监督代表对经检验验收合格后委托承制单位保管的武器装备,在发往接收单位时所做的质量检查;“交接”是指承制单位把武器装备交给接收单位的活动;“发运”是指装备出厂时,承制单位或接收单位把武器装备交给运输部门运输的活动。

装备出厂、交接与发运工作涉及装备主管机关(部门)、质量监督代表、装备承制单位和接装单位(部队)等,工作面广,要求高,过程环节多,协调难度大。为此,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恪守职责,密切协作,确保装备的质量目标、各自的质量工作计划和要求得以落实。

(一)装备出厂检查、交接与发运工作基本要求

(1)装备出厂检查、交接与发运相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制订装备出厂检查、交接与发运质量工作详细要求,并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2)装备出厂检查、交接与发运工作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保证出厂检查、交接与发运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装备质量完好、数量准确、产品手续和配套齐全并及时安全地交付。

(3)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应指导、检查装备出厂检查、交接与发运质量工作,协调解决装备出厂检查、交接与发运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4)接装单位应做好接装前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拟接收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符合条件的一方可接收。

(5)承制单位应在规定条件下贮存经质量监督代表验收合格的装备,并保证其在出厂前处于完好状态。

(6)承运单位应具备运输相关装备的资格。(https://www.daowen.com)

(7)装备出厂检查、交接与发运过程结束后,质量监督代表按有关要求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与信息,并进行归档。

(二)装备出厂检查工作

1.装备出厂检查内容

装备交接前,质量监督代表应进行出厂检查。承制单位应配合出厂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出厂检查内容一般包括:贮存环境检查,保管状况检查,包装质量检查,装备整机及配套的备件、设备、工具等质量检查,装备封装质量检查。

(1)贮存环境检查内容。

1)检查的项目和要求,按产品规范的规定执行。

2)检查贮存场所的有关数据(如温度、湿度等),查看保管人员所做的定期观测记录。

(2)保管状况检查内容。

1)检查的项目和要求,按产品规范的规定执行。

2)检查保管人员在装备保管期间所做的维护保养记录,并观测有关数据。

(3)包装质量检查内容。

1)从产品规范中选取对贮存环境、贮存时间敏感的非破坏性检查项目,按照装备检验验收时所组成的检验批逐批进行检查。

2)根据产品规范的规定,采用全数检查或采用抽样检查。

(4)装备整机及配套的备件、设备、工具等质量检查内容。

1)从产品规范中选取对贮存环境、贮存时间和维护保养状况敏感的非破坏性检查项目,按照装备检验验收时所组成的检验批逐批进行检查。

2)按产品规范中的规定,采用全数检查或采用抽样检查。

(5)装备封装质量检查内容。

1)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对承制单位在装备出厂前进行的封装过程实施质量监督。

2)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对装备的封装质量进行检验验收。

(三)装备交接工作要求

接装单位、承制单位、质量监督代表依据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的接装通知书实施装备交接。

(1)交接可在承制单位所在地、接装单位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进行。

(2)质量监督代表应确认接装单位出具的接收装备凭证,并通知承制单位。

(3)接装单位应实施交接检查,质量监督代表、承制单位配合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装备整机及配套的备件、设备、工具等的品种、数量、外观、包装等静态检查项目。

2)合同约定或协议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动态检查项目。

3)装备履历书、产品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4)检查合格后,实施交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装备的发运工作

发运一般包括运输设备准备和装备装载、运输、卸载。

(1)装备发运应按合同规定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确定的方式进行。

(2)主管机关(部门)应审查并确认承运单位的资格。

(3)装备委托承运时,质量监督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或接装单位按接装通知书的要求与承运单位联系办理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运输设备的手续。

(4)承运单位应确保运输设备的适用性,并按时将运输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

(5)装备不借助运输设备运输时,质量监督代表应监督承制单位或接装单位按照双方规定的路线和要求运输,确保安全和装备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