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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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对军品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国防订货法》(1996年)规定,国家国防订货产品包括:作战武器、弹药、军事装备以及其他军用器材、配套产品和材料、完成相应工作和提供的服务及与其他国家在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签订的国际合同提供的出口产品。该法规定:“国防订货总承包商(承包商)的选择,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无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和何种所有制形式的科研生产单位,只要它有从事国防订货任务的许可证,都可以成为国防订货的总承包商(承包商)。”对以上条款分析可看出,俄罗斯要求所有国防订货产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及退役处理工作都要求具有许可证。军品许可证管理工作由俄罗斯国防工业委员会、国防部等主管国防工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共同负责。俄罗斯对军品科研生产和直接为部队服务的设施建设这两类订货对象颁发许可证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并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关于向武器装备、军事技术及弹药的研制生产颁发许可证办法》和《由俄国防部向有关特种装备活动颁发许可证》,其中对颁布许可证的具体做法是:
(1)国防工业委员会、国防部、内务部、政府通讯社、政府标准与计量委员会等单位共同负责确定相同种类军品目录,并制订更改清单的规则,这一目录作为颁发许可证种类的依据。
(2)国防工业委员会、国防部、内务部、政府通讯社、政府标准与计量委员会等单位共同负责研究和确定关于颁布军品许可证研制生产单位质量体系证书的有关规定,要求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质量体系证书和保密资格许可证。
(3)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工业委员会在会商相应军品国家订货主体(国防部、内务部、政府通讯社等)的基础上,向武器装备、军事技术、弹药的研究、设计、试验及生产单位发放。
(4)在不能确定是否向所申请企业颁发许可证时,国防工业委员会可根据与相应军品国家订货主体及相关主管部门达成一致的协议,组建专门委员会对申请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适当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