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三、装备市场准入 管理 工作的发展方向

装备市场准入工作,要以习近平关于装备建设发展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军民融合为契机,以实战化装备建设需求为牵引,坚持问题导向,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畅通受理渠道,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注册企业质量,加强风险管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协调顺畅、严明规范、高效安全的武器装备市场准入工作新局面。

1.树立军民融合发展理念

要从思想深处把军民融合发展看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国家战略,深刻认识装备市场开放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根本性影响。在装备采购体制改革中,应建立面向国防工业基础和各类民口高科技企业的开放机制,真正建立竞争性装备采购市场体系。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进行深刻改革,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委托智囊机构出谋划策,军民合力推动形成需求牵引、市场运作、有效激励的装备市场准入政策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加大民营企业进入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政策法规制度的制订,为民企参军的信息获取渠道扫除了部分障碍。一是要坚持正确方向,加强顶层设计,搞好科学论证;二是要坚持军方主导,发挥军事需求牵引作用,充分利用地方技术和资源优势,以高新技术武器装备为重点,全面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装备建设水平;三是要坚持我军特色,立足国情军情,学习借鉴国外军队有益经验,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装备发展之路;四是要坚持稳步推进,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需求与可能、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加强分类指导和组织协调,在保证军事机密安全和核心军事能力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行各项改革举措。

2.大力营造竞争氛围

一是以装备建设发展需求为牵引,积极推荐在基础设施、产品性能、科研技术、管理水平等领域具备优势的民口企业进入军品市场;二是建立科学评价企业优质程度的标准和办法,对优质企业参与装备市场的准入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实施激励措施,对于优质企业参与装备市场的疑惑和难处给予帮助,消除优质企业参军的后顾之忧,激发优质企业参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大资格审查法规和标准宣贯、学习力度,对能提供军队亟须产品、能提供替代进口产品、产品性能质量在行业具有明显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应重点进行宣传引导,主动宣传市场准入和资格审查政策法规,鼓励优势企业申请注册,选强汰弱,真正把具备优势的单位吸纳进来,提升装备市场的整体水平;四是对于军选民的情况,特别是通过竞争性采购获得的订单,如汽车、工程机械的通用产品及其配套部件、组件、零件等,军代表需要介入过程监督,对检验验收工作以及资格日常监督工作的必要性还有待深入研究,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军代表监督力量值得研究,对承担这类任务的承制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必要性也不是十分充分,容易加剧当前有限审查员队伍资源的供需矛盾。

3.加强市场分类准入管理

要针对装备的特点和发展现状,进一步加强装备市场的分类准入管理。对于枪械、弹药、火工品等国家严格管控的产品,一方面应严格市场准入,另一方面应对相关企业给予扶持,保持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对于飞机、发动机、舰船、坦克、火炮等大型复杂武器装备,企业的综合能力要求高,建设规模和基础投资大,应实行有限准入和竞争,坚持国有军工企业的主体地位;对于大型装备的配套成品设备,应放开市场准入,扩大竞争层面,吸纳更多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对于通用保障类、工程机械类、通用车辆船只类等产品,应充分利用我国民口企业生产能力较强的特点,全方位放开竞争;对于通用原材料、元器件、轴承等基础类产品,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企业,降低对国外进口产品的依赖,对基础较为薄弱的新兴高科技企业应给予政策扶持。

4.建立相关工作的联动机制

装备资格审查市场准入要与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有机衔接,形成闭环。要大力培育竞争性市场环境,在更广泛的层次开展竞争性采购。军工集团在企业调整改革中应与军方加强沟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自身调整既要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也要考虑有利于培育竞争市场环境。培育竞争环境,军方要起主导作用,应将装备研制、采购、维修等计划根据承包单位条件、保密需要等明确不同竞争范围,分类、分层次、分阶段实施竞争,颁布完全竞争类和有限竞争类目录,对暂不具备竞争采购条件的垄断类项目,应对其分系统和设备进行招标,吸引技术相近的单位参加论证和方案阶段的竞争;对仅有少数几家承包单位的有限竞争类产品,尽量挖掘行业潜力,在合格厂商名录中选择,以竞争性采购或询价采购形式进行竞争;对有众多承包单位的武器装备及其分系统、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等,打破行业壁垒,广泛采用招标手段,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开展竞争。要在行业内建立企业履约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目录,通过履约信用评价,对优质企业采取激励机制,推行优质优价、增加订货、项目支持等措施,调动其参与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履约信用较差的企业,实行末位淘汰,进一步畅通能进能出、靠绩效说话的评价考核机制。因此,需进一步修订完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市场准入法规制度,提高市场准入审查工作的把关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