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体 制

第二节 体 制

清、民国时,所征粮赋丁银,每年均报解省财政支用。契税、盐税、磨税、当税、牙帖等也系代收,归省所有。商税、印花、禁烟善后、畜屠税等,各有专司,与县财政无直接关系,偶有地方官吏想进行某项建设时,则向上申请专款支用,或向地方捐募集资,因此无地方财政可言。民初十余年,地方有事惯用摊款应付。民国28年(1939年)始有县财政,编制了第一部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体制曾多次改进。总的讲,是由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逐步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向发展。1950年,国家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即收入全额上解中央,支出依开支标准,照批准预算列支,由中央核拨的收支两条线办法。县财政科为报账单位。1951年国家财政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县的财政收支,统一在省的财政收支内,由省统一编造预算,并负责统筹和调节乡财政收支。1953年,我国进入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财政管理实行集中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侧重集中的财政体制。下放管理权限,将原来的大区一级撤销,改为中央、省(市)、县三级管理。本县始建立县一级财政,县财政按照统一制度,定收支预算,凡超计划的征收和支出节约,一般归地方支配,收不敷支的由上级补助。县财政收入划为三类:一是地方固定收入(地方企、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其他杂项收入;二是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农业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三是调剂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支出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属哪一级由哪一级供给。1958年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政管理权限,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商业财权下放,工商企业收入划给县财政并按计划上缴利润,全县建立公社一级财政。1959年开始实行“收支下放,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收支按计划包干,县级财权进一步扩大。由于当时国家财权下放得过多,出现了资金过于分散的现象。1960年又实行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国家财权集中在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专、县的财权适当缩小。公社一级财政因严重收不敷支而停止执行。1961年省上集中财权,商业企业上划,实行“收支下放,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1962年改为划分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的体制,1963年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下,国家财政预算发生困难,县财政收入的地方税、饮食服务收入纳入“总额分成”的范围。1968年复实行解放初期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69年由于省、地企业税收增多,本县财政由补贴县转变为上缴县。1971年下放企业,商业企业收入下划县财政,试行基本建设、物资分配、财政收支“三大包干”,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简称“收支大包干”。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预算包干”本县分成比例为3.1。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改超收部分总额分成比例为另定比例的办法。

1980年,经济管理体制全面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明确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确定收支预算基数,分成比例确定后,五年不变,由县包干,称为“分灶吃饭”,是一次重大的财政体制改革。县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由过去的“千家花钱,一家平衡”改为“各家花钱,自求平衡”;财力分配由“条条”为主改变为“块块”为主。财权与事权统一,权利与责任一致。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将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三大类;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确定支出指标限额。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各项支出,由中央专案拨款;地方固定收入大于支出的,定额上解,小于支出的,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分成比例,留给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全部留归地方,仍不足支出的,由中央定额补助。划入本县收入的范围是:县属企业的利润、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地方税、上划企业的20%、其他收入。工商税作为调剂收入。确定的支出范围是:县属企业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供销社和农机供销企业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的50%和小型零星水利)支出、工交商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抚恤救济费(不含自然灾害救济)、行政经费。其他一次性特殊支出由省专款拨给。同时,调整企业管理体制,纳入县财政预算的国营企业为工业交通企业、城市公用事业、商业企业、供销企业、农机供销企业、物资企业、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由条条管理与县财政无关的为医药企业、粮食企业和食品企业。由于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80%上划,县财政由上缴县变为补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