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局
1949年10月,陇西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撤销。1954年后,司法行政工作由人民法院代管。1982年2月,设陇西县司法科,隶属县人民政府,配科长1人,工作人员1人。1984年12月24日,更名为陇西县司法局,配备局长1人,工作人员3人,其职责是法制宣传、民事调解、法律顾问、公证、培训政法干部。
法制宣传 司法科成立后,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落实“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与方便人民群众服务”的指导思想,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办专栏、组织图片展览和有线广播等多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1983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印制宣传材料1500册,办墙报、宣传专栏35期,召开宣讲座谈会31次,出动宣传车、搞流动图片展览25场次,受教育群众达22万多人次。法制宣传,教育了人民,震慑了犯罪分子,检举犯罪案3例,抓获罪犯1人,投案自首3人,送子及亲属投案2人,主动坦白交代问题的34人,54件。1984年2~3月份,配合县妇联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活动,同时开展法律咨询。1985年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宣传。各乡镇、村设兼职法制宣传员359人。
民事调解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公社、大队两级亦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民政干事、司法助理员、妇联干部等组成,公社管委主任兼调委会主任。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由县人民法院负责。调委会协助法院调解民事纠纷和处理轻微刑事案件。1982年调解工作归司法科管理,主要抓了乡、村两级和厂矿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组建、整顿,开展调解。26个乡镇有专职司法助理员13人、兼职10人。1985年重点整顿了陇西肉联厂、县造纸厂等10个百人以上工厂的调解组织。至1985年,全县26个乡镇、276个行政村、17个居委会、13个企业单位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32个,共调处各种民事纠纷913件。其中,婚姻纠纷205件,财产继承12件,赡养抚养17件,房屋宅基地119件,债务承担7件,争田、争水、争牲畜、争农机具121件,损害赔偿31件,树木纠纷136件,争路73件,其他192件。司法局于1985年3月,召开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会议,表彰了福星乡、西北铝加工厂、陇西酒精厂等调委会和先进个人。
法律顾问 民国31年(1942年)11月~民国35年(1946年),景国柱为陇西律师,但徒有虚名。1980年7月17日,成立陇西县法律顾问处,配备主任1人,工作人员3人(内含律师2人),聘请兼职律师1人。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无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1981~1985年,给5个单位办理经济法律事务70件,承办刑事辩护153件,为153名被告出庭辩护。民事代理16件,避免经济损失4.3万元。刑事自诉代理5件,非诉讼事件7件,经调解裁决经济纠纷,避免损失1.58万元。解答法律询问580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08件。接待人民来访1213人次。
公证 1981年5月5日,成立陇西县公证处,配备主任、工作人员各1人。发展公证联络员20人。公证工作的职责是: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即财产赠予、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草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及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1981年开始办理公证5件,后逐渐开展业务。1985年增至291件,其中经济合同248件,民事法律关系7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