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县级行政机关

第一节 历代县级行政机关

县级行政机关及职官设置,明以前失载。明废达鲁花赤(蒙古人充任,掌印官,理县事,谓监县,与汉人充任之县尹并治),改县尹为知县,正七品,掌全县政令。下设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驿丞,6房(吏、户、礼、兵、刑、工)等,衙役分3班(壮、快、皂)。

清沿明制,知县以下设县丞、教谕、训导、典史、游击、千总等,房班仍旧。

民国初年,沿用清末旧制,县署设县知事,为县之行政长官。署内机构设置不详。民国16年(1927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为县长。民国27年废除6房,建立科室,人员有了编制,始增加会计员、度量衡检定员各1人。民国29年(1940年)7月县府设秘书,第一科改为民政科,第二科改为财政科,教育局改为教育科,兵役科改为军事科。民国32年(1943年)县府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社会、粮政等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据民国档案载,民国37年(1948年)4月县府预算编制人员共36人,工友5人。核定任用数为:县长1人,秘书1人,一、二、三、四、五科科长各1人,军法承审员1人,户籍主任1人,指导员2人,合作主任指导员1人,合作指导员1人,县督学1人,技士1人,统计员1人,科员9人,事务员6人,雇员6人,工友5人。

历代知县(知事、县长)更迭表:

明代知县更迭表

清代知县更迭表

续表1

续表2

民国时期知县、县知事、县长更迭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