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姻登记
2025年09月26日
第六节 婚姻登记
1950年4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各区、乡人民政府开始办理结婚登记。凡男年满20周岁,女18周岁,双方同意者准予结婚登记。1953年3月,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进一步加强了婚姻登记工作。当年登记自由结婚的达205对,自愿离婚的109对。1956年4月,全面推行由乡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工作。1963年以后,把提倡晚婚,节制生育工作列为结婚登记的一项新内容。70年代初,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不符合晚婚年龄者不予登记结婚。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予登记。1981~1984年,全县批准结婚登记的有7725对,批准复婚的13对,批准离婚的122对,调解不离的85对,转法院判决的73对。1985年全县批准结婚的2993对,批准离婚的41对,调解不离的44对,转法院判决的30对。1980年后,一些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办结婚登记,私婚、早婚、包办买卖婚姻等陆续发生。县、乡人民政府加强了这方面工作,对私婚、早婚者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早婚和尚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的私婚均勒令和劝其解除婚姻,达到结婚年龄后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