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收支

第五节 预算外收支

解放后的预算外收入,主要指国家规定留给县属企、事业等单位的资金和县上按规定自筹自用而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支出方面属于企业单位留成和折旧基金部分,必须由单位先行编造计划,报请审核批准后才能动用,并受财政、银行、审计机关的监督,由县上集中一部或全部统一使用;属于地方附加收入部分,则完全用于地方社会公益事业。这部分资金仍是国家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不同于民国时期的临时摊款。

附加及自筹资金来源有工商税附加(税额的1%)、农业税附加(税额的25%、20%、15%),均于1949年开始征收。1968年后增加县级工交企业利润留成(60%)和企业折旧基金(30%),由县财政统一管理。1979年起又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工业用电5%、工业用水6%)。有资料的1958~1985年共收入828.8万元,内工商税附加131.1万元,占16.21%;农业税附加221.5万元,占27.39%;城市公用事业附加203.3万元,占22.66%;集中工交企业折旧资金260.5万元,占32.21%;其他12.4万元,占1.53%。这些收入,用于经济建设方面566.3万元,占71.71%;用于文教卫生方面158.8万元,占20.1%;其他、退赔、上解83.7万元,占8.19%。支持了农业建设、城市交通和文教卫生事业。

陇西县预算外收入表

续表

陇西县预算外支出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