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演变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产生
(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垄断经营、政企合一管理体制时期(1949~1985年)
1949~1985年,如同其他基础设施产业一样,我国电力工业采取的是国家垄断经营、政企合一的计划体制。国家电力工业管理部门[101]既是对电力行业履行全面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同时要履行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宏观政策功能,也是对整个行业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国家直属的大型企业。这样一种管理体制,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政企不分、宏观政策功能与一般行政管理职能不分以及现代意义上的监管功能的缺失。中央集权计划体制的缺陷表现在电力工业领域,就是国家统一建设电力并统一全国电价,电价不具备市场信号的功能,从而导致电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而缺乏技术创新动力,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电业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二)发电市场逐步放开与监管职能的萌芽(1985~1998年)
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变革最先来自于对增加电力供应的迫切需求。随着传统电力管理体制的松动,电力监管职能逐渐从大而全的行政管理职能中独立出来。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全国性缺电矛盾,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办电的积极性,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投资建设电厂,1985年国务院提出了电力改革20字方针,即“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102]。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之下,电力行业在投资主体以及电价形成机制方面有了一定的变化,电力市场上逐渐打破了国家垄断的市场格局,除了原有的原电力工业部及所属企业之外,出现了从事发电业务的独立发电厂(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其他法人实体以及个人集资的电厂)。从电价机制来看,实行新电新价,独立经营的集资电厂,凡使用议价燃料、议价材料和设备,或引进外资的,其售电价格以电力部以及国家计委颁布的目录电价表为基础允许作相应浮动。适应这种市场变化,政府管理体制也发生了相应变化,高度集权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开始松动,地方政府以及部分企业获得了一定自主权。1995年全国电力装机容量突破2亿k W,全国性的缺电矛盾基本得到解决[103]。
集资办电政策诚然缓解了缺电矛盾,同时进一步暴露了传统电力管理体制的深层次矛盾:政企合一。为了解决政企合一的体制性弊端,1997年国家成立了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电力工业部撤销,相应的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及其他几个部委。199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146号),“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相继在上海、浙江、山东、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五省一市开始推行。这样就初步形成了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等部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国电公司依法自主经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的电力工业运行机制框架。经过1998~2002年改革,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理清,政企不分的弊端得到了初步的解决。同时,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国电公司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从政府管理监督来看,虽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将政府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离,但是仍然存在政府的宏观政策职能与专业监管职能混合、微观管理职能分散的缺陷,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与现代电力生产技术相一致的、符合法治政府理念的电力行业监管体系。
(三)市场化改革方向的明确与监管体制的正式确立(2002年至今)
为了解决国家电力公司垂直一体化经营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职能分散的问题,200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简称“5号文件”)。5号文件正式提出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力体制,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5号文件明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在5号文件中的“完善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部分中,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政府宏观调控……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电力改革文件中明确将政府监管而不是一般的政府管理作为构建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府监管正式从宏观调控功能中独立出来。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务院决定设立并要求尽快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该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国家授权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在电力市场建设方面,文件要求“实行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并分别进行资产、财务和人员的重组”。2002年12月,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5家发电集团、2家电网公司、4家辅业公司等11家公司[104],原有的由一家公司垄断经营的电力市场结构转变为有限竞争的市场结构。200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2003年3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着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由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依法监管的重大转变,也标志着电力行业在深层次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电监会的成立以及电力市场的初步形成,标志着我国电力工业的政府监管体制正式确立。
电监会成立之后,为了促进区域性电力市场的建立,打破省级之间的电力壁垒,根据国务院授权,电监会设立了东北、华东、南方、华北、华中、西北等6个区域电监局,济南、太原、武汉等11个城市电监办公室,这样基本健全了国家电力监管组织;初步推进厂网分开,发电领域竞争态势正在形成;为了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先后启动了东北、华东两个区域性电力市场的试点工作,指导并推进区域电网公司组建和网省公司改组。一个由行政机关宏观调控、监管机构独立监管、企业自主经营、行业组织自律服务的新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框架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