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的监管机构独立性

第二节 静态的监管机构独立性

静态的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在于监管职权的合理配置。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设立并依法独立行使监管职权,是保证电力工业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必要前提。而明确电力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或专门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职权,是电力监管机构独立性的重要基础和体制保障。“独立性监管机构的产生,必然涉及整体行政体制的重大转型和行政权力的重大调整”[30],我国对电力行业实施监管的政府部门以及监管机构众多,包括发改委、反垄断机构、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那么问题在于如何在上述机关之间合理划分监管职责,避免监管真空以及监管冲突;此外,现有电力监管职权如何与电力市场结构相适应,使监管之手能延伸到一线?本文着重研究监管职权的横向配置以及纵向配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