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美国IRC的理论和监管实践拿来分析我国监管机构的实际,就会遭遇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困境。从监管理论层面上看,我国类似电监会的监管机构的产生,无法由现有的监管理论得到完整解释,其所引起的宪法及行政法上的争论在中国或许就根本不是问题。从监管实践层面来看,而现阶段我国监管机构所面临的现实难题,在美国监管制度变迁的历史经验中也无从寻找到合适的答案。因此,需要进一步认识我国监管组织产生的历史背景,结合我国的宪政体制以及市场发育水平,对电监会组织的法律性质予以恰当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