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独立监管的行政法理分析
在我国引入英国、美国的政府监管制度,立刻产生了水土不服的现象[47]。经济学文献论证了在市场失灵以及保护非经济性社会价值领域,客观上需要政府监管;经验论观点只是列举了政府独立监管在事实上所具有的制度优越性,没能分析独立监管背后所存在的深层逻辑。因此这些制度优势完全有可能从反面被解构,而且这些理论多以西方宪政体制和市场体制为背景,难免会带上西方中心论的痕迹而对转型国家监管实践缺乏论证力。因此,需要对独立监管背后所蕴涵的行政法法理进行分析。本部分首先对监管组织产生的有关法学理论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试着回答:为什么需要IRC?进而分析独立监管在转型国家中的价值功能。唯有如此,才可能理解国家电监会在引导电力市场改革以及实施电力监管中的尴尬处境,对电监会似乎无所作为的现状予以同情式的理解,进而探讨完善电监组织、加强电力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的可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