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独立性的简要评价
综上所述,IRC在美国宪法和行政法上的独特地位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人们对IRC的合宪性一直就存有争议,但理论上的争论并没有阻止IRC的迅速发展,最高法院也通过个案裁判在事实上承认其合宪性地位。即使总统力图加强对IRC的直接控制,目前仍然没有根本性撼动IRC的独立性地位。那么是什么使得IRC作为一种行政法上的制度具有如此的生命力呢?
本书第一章基本遵循经济学的论证思路:政府监管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应对机制,由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垄断与规模经济、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现象以及市场本身无法解决非经济性社会价值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对特定的行业和领域实施有效监管。对于电力工业来说,基于其独特的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经济特征,也需要对电力行业加强监管。这些论证都没有揭示:为什么需要相对独立监管组织来担任特定行业或特定领域的监管职责呢?这就需要分析独立监管相对于传统行政机构所具有的优点,当然这种分析更多的是一种历史之后的总结,并不意味着建立独立监管制度之前,改革参与各方对这些优点有了充分的认识。
一般认为,在完成政府监管职责方面,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IRC与一般行政机关相对比,有如下制度上的优势。
(一)去政治化
去政治化包括两种形式:国会被动的避免不当政治干预以及主动将敏感问题转移给独立监管机构以回避政治责任。在美国政党政治体制之下,总统对全体选民负责,内阁由总统提议经过参议院同意后组成。IRC采取委员会制,委员会中同一党派的成员不得占绝对多数,同时通过限制总统对其成员的免职权,这样能保证委员会根据专业知识基于专业判断来确定监管政策。国会通过授权的形式,还可以将那些自己不愿意面对的敏感问题转移给独立机构去处理,如1967年国会设置了“联邦行政、立法与司法官员薪俸委员会”,研究为包括国会议员、副总统、内阁成员以及联邦法官在内的联邦高级官员逐年薪俸提高政策,1985年国会规定,该委员会提出的薪俸提高政策建议,在总统提交国会后30天内如果没有被国会两院否决,其所提出的1989年薪俸增加50%的政策就自动生效,这样就将提高自己薪俸这一敏感的问题交由独立委员会去处理[39]。避免不当政治干预、隔离政党政治对于监管政策的影响,是美国独立监管机构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回应专业监管的特殊要求
总统内阁各部的首长“通常是政客,对行政不会有太多知识,甚至对行政不感兴趣。[40]”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客观上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引导时,也要充分认识特定产业内在发展规律及技术要求。例如,对于电力市场运行的监控,就需要有电力方面以及经济问题专家制定相应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方案以及市场监管规则;对电力企业在市场上所占份额的分析,电力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以及控股方案是否会导致破坏市场竞争结构的认定;对电力企业投资及运营成本的分析之后核定电价调整申请,这些都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这是一般政治家乃至普通行政管理人员无法完成的,因此“设立管制机构的目的就是执行某一专门工作任务。委员会的精力集中于它的工作,它的成员成为专门家。[41]”从国外电力监管组织的人员构成来看,都基本上由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纯粹的行政官员是很难立足的,如FERC都是由电力或天然气行业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以及经济事务专家所构成,其所雇佣的内部工作人员一般也需要由上述的专业知识背景或从业经验[42]。
(三)保障监管政策的稳定性
监管政策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保证电力工业长远发展的必要前提,为了提高投资者信心,也需要稳定的监管政策给予明确的投资远景和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以委员会制为决策方式的IRC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能够确保这种政策的稳定性。另外,由于委员会委员的交错任期,委员不可能同时任期届满,这也使得委员会的决策能够避免随意更改和偏离。基础设施产业一般都具有资本密集、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差等特点,如果没有可信的承诺以保证定价规则将会为投资者提供回收投资和经营成本的较好机会,包括适当的投资回报,那将很难吸引投资;同时,在缺乏有效监管时,对垄断供给者的授权可能会导致其通过过高的价格和低劣的服务来盘剥消费者[43]。正如美国著名能源监管专家、MIT经济学家Paul L.Joskow在FERC举行的竞争性电力批发市场讨论会上所指出的,“目前,对于新增电力生产投资最大的阻碍因素,就是政治上和监管政策上的不确定性,它导源于期望实行监管重构(re-regulation),以及对已经设计并运转正常的体现正确发展方向的电力市场设计的根本性改变”[44]。
(四)充分考虑多元社会价值
IRC在决策时采取多数委员决定的方式进行,IRC主席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决策之前能够成分考虑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以及潜在影响。IRC在监管过程之中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增强与各方面团体的接触,通过公开决策程序,广泛听取有关利益方的观点。
总而言之,相比于传统行政部门,IRC以其独特的组织及决策形式,有利于强化行政决策的专业性、避免不当的政治干预、维持稳定的长期政策、确保法律被忠实执行、使行政决策之作成能够充分考虑政治与社会的多元价值[45]。所以从公共行政的实践来看,IRC的优势表现在政治上及技术上:在政治上能够避免周期性政治格局变动对产业监管政策的影响,在政治与监管之间划出一条分界线,有助于技术问题得到技术的解决;从技术上看,IRC其人员构成以及决策方式也有利于寻找到较优的监管政策。
当然,上述分析是从监管实践的角度来看的,更多的是带有经验论的色彩[46],而且带有西方中心论的痕迹,最多只能是支持独立监管的事实上的理由。任何事情都有它的另外一面,事实上的理由并不能从根本上证成制度设置的必要性,例如就“回应专业监管的特殊需求”上,这并不能充分解释为什么IRC的体制的必要性,因为完全可以在传统行政部门内部通过明确选任特定领域公务员任职资格的方式,来充实专业监管队伍。又如关于“避免不当的政治干预”,在公共行政实践领域,总统往往通过其他的非正式的途径实施政治干预。为了深入认识独立监管制度的价值内涵,有必要从行政法的角度探讨其理论基础,这就是本章下面要讨论的问题。